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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設立全國性法學社團分支機構的意見

時間:2013-05-09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dmin

(2013年4月26日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 為促進全國性法學社團健康有序發(fā)展,充分發(fā)揮全國性法學社團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根據(j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規(guī)則》,提出設立全國性法學社團分支機構的意見。
??????? 第一條 根據(jù)法學研究會需要,全國性法學社團可設立分支機構。
??????? 第二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分支機構是全國性法學社團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在全國性法學社團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內(nèi)開展活動。
??????? 第三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的分支機構為專業(yè)委員會,其名稱前應冠以所從屬全國性法學社團的全稱,對外活動應使用民政部登記的名稱。
??????? 第四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的專業(yè)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從副會長、常務理事中產(chǎn)生,委員從理事中產(chǎn)生。
??????? 第五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設立分支機構,須經(jīng)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 第六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法學會不予批準:
????? (一)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名稱、研究范圍相同;
????? (二)與其他全國性法學社團名稱相似、研究范圍重復;
????? (三)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研究內(nèi)容與全國性法學社團的業(yè)務范圍不符;
?????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情形。
??????? 第七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應當在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被民政部批準后30日內(nèi),報中國法學會備案。
??????? 第八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撤銷其分支機構的,應當報經(jīng)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 第九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注銷的,其分支機構同時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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