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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學研究會2012年民法理論研討會大會報告(一)

時間:2012-07-24   來源:中國民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admin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2012年民法理論研討會大會報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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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法立法若干重大疑難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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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責任法》已經涉及人格權制度,如該法第2條第2款列舉了部分具體類型人格權,第15條侵權責任方式的規(guī)定適用于人格權受侵害的情形,第22條的規(guī)定也可適用于人格權侵害的情形。因此,是否還需要人格權法,有人就提出疑問。我認為,侵權責任法不能替代人格權法,因為侵權責任法是救濟法,而人格權的內容、效力、權利沖突、特殊救濟方式等等都不是侵權責任法能替代的。我認為,應當對2002年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補充完善,具體類型可保留,但人格權具體規(guī)范應進一步充實、細化。
  當前,人格權法需要重點研究四個方面問題:   
  第一項為隱私權。隱私權是否是一種權利,立法者早先尚未確定,直到《婦女權益保障法》才第一次明確承認了隱私權,隱私權因此成為民事權利中非常重要的權利。在有些國家,隱私權甚至上升為憲法權利,法國民法典就將隱私權列為基本權利。
  隱私權應當包括四個方面權利:(1)生活安寧權,就是自然人有權對他們的生活安寧享有一種權利,并且有權排斥他人對其正常生活的騷擾,對這樣一種權利的侵害也是對隱私的侵害。生活安寧權的內容還不清晰,是否將其從隱私權獨立出來存有疑問,但為了維護私人生活的自主,將其放在隱私權中是有道理的。(2)私生活秘密權,該權利范圍在不斷拓展,個人生活秘密是個人的重要隱私,它包括個人的生活經歷、戀愛史、疾病史等,這些隱私非經本人的同意,不得非法披露。家庭隱私是否包括在內,還是單獨成立,值得研究。另外,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護及其限度問題也值得研究。(3)通信秘密權,其范圍是否僅包括傳統(tǒng)意義上的通信,是否包括電子郵件等,值得研究。另外,該權利的對象是稱為通信秘密還是通訊秘密,也值得討論。國外通信公司都有隱私政策,互聯(lián)網企業(yè)如何維護網民的通信秘密,制定什么樣的隱私政策來保護網民利益也是重大課題。(4)私人空間,2002年民法典草案已經對此有涉及,但現(xiàn)在應予以擴大,包括禁止擅自闖入私人房屋。擅自闖入私人房屋不僅是對物權的侵害,還是對隱私權的侵害。私人空間甚至可擴大到公共場所。(5)私人活動的自主決定權,不應將其單獨出來,否則范圍難以界定。
  第二項為個人信息權。對此,人格權法應單獨詳細加以規(guī)定。刑法修正案七雖然規(guī)定了非法獲取或出售個人信息犯罪,有學者也據(jù)此認為個人信息應完全受刑法或行政法保護,不是民法保護范疇。但我認為這是不妥當?shù)模挥擅穹ㄌ峁┗A保護,才能更好保護此權利。因為刑法未規(guī)定合法獲取非法利用的問題,且大量的非法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不能納入刑法保護范疇。此外,制定個人信息管理法,也應將保護該私權為中心,這不是加強政府管理問題,而是如何確認保護該私權的問題,只有保護好了才能管理好,沒有私人保護而只有行政干預不利于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
  至于個人信息權是什么樣的私權,觀點不一。我認為個人信息權不是財產權,而是人格權,其特征是人格特征,功能在于維護個人人格平等和尊嚴。保護個人信息是保護個人平等,由個人自主支配來保護人格尊嚴和利益。而且,收集個人信息往往不是出于財產的考慮,而是公共安全考慮,侵犯其利益不是財產損失,而是精神損害。對于個人信息是否是一般人格權問題,德國法學界承認其為一般人格權,這是因為德國民法典沒有具體人格權體系。我國已有具體人格權體系,所以不應將其作為一般人格權,且一般人格權過于抽象,若將其納入不利于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對于其是否為隱私權問題,美國按此保護,但我認為其體現(xiàn)為隱私,又區(qū)別為隱私權。個人信息權是主動性的人格權,不應作為被動的防御,而可以主動要求保護。而隱私權主要是被動人格權。此外,個人信息權的內容不是單純的隱私,個人信息里面有些信息是公開的,如記載于黃頁的電話號碼,但仍然可以與其他個人信息聯(lián)合起來作為個人信息保護。所以個人信息權是具體人格權,應加以特別保護,不僅要財產損害賠償,還有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項為網絡環(huán)境下的人格權。網絡環(huán)境下的人格權有必要在人格權法之中單獨加以規(guī)定,這主要是考慮到:(1)人格利益保護的特殊性。(2)損害的易發(fā)性。(3)網絡環(huán)境中更應當注重人格權保護與信息傳播自由之間的平衡。(4)責任主體的特殊性。(5)責任方式的特殊性。在網絡環(huán)境下,信息的傳播具有快速性和廣泛性,一旦損害發(fā)生,就難以恢復原狀,故預防損害的發(fā)生和擴散變得尤為重要。
  最后,人格權法還需要解決不少其他理論和實踐問題。比如財產損害賠償?shù)膯栴},2002年民法典草案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救濟,而未涉及財產損害賠償。對此應采用《侵權責任法》20條,還要特別注意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shù)南嗷f(xié)調和銜接。又如,人格權商品化的利益能否繼承,對此也需要認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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