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10 來源: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fml
12月3日,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2017年學術年會在廈門大學隆重召開。中國法學會會長王樂泉同志出席并講話。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兼秘書長鮑紹坤同志,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會長徐顯明同志,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洪祥同志,廈門大學校長張榮同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學部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法理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林同志,廈門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廈門市法學會會長李偉華同志,福建省政法委委務會議成員、省法學會專職副會長何曉清同志,以及法理學研究會顧問、副會長、常務理事、會員,有關部門負責人、高等院校專家學者和法律實務部門的有關同志三百余人參加了本次會議。本次會議的主題是“信息時代的法律與法治”,由廈門大學法學院承辦。
開幕式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法理學研究會會長徐顯明教授主持。中國法學會會長王樂泉同志代表中國法學會作了重要講話,并對本次年會的隆重召開表示熱烈祝賀,對法學界的一線研究者表示衷心地問候,對法理學研究會、廈門大學及其法學院對本次年會的籌備表示感謝。王樂泉同志指出,本屆法理學研究會年會是在黨的十九大閉幕之后不久召開的,具有特殊意義。黨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關鍵時期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會。大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分析了國際國內形勢發(fā)展變化,回顧和總結了過去5年的工作和歷史性變革,作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等重大政治論斷,深刻闡述了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使命,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地位,提出了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確定了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目標,對新時代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yè)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王樂泉會長就法理學研究會今后的工作開展提出四項要求:第一,法理學研究會要組織全體會員深入學習、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大報告明確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提出了繼續(xù)推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yè)一系列新思想、新判斷、新要求、新戰(zhàn)略和新部署。這些新思想、新判斷、新要求、新戰(zhàn)略和新部署既是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行動綱領,也是新時代法理學研究的理論基礎,對于我國法理學研究具有鮮明的指引作用。法理學研究會應當組織全體會員認真學習十九大報告,并在此基礎上,結合法理學自身的基本特點,將其轉換成一系列的法學理論命題和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方案。第二,法理學研究會應當始終不渝地堅持黨的領導,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和看齊意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yōu)勢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只有堅持黨的領導,依法治國才會有正確的發(fā)展方向。因此,法學工作者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黨的領導,高舉黨的旗幟。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同時,應當加強對黨的領導方式和執(zhí)政方式改善與改進的研究。中國共產黨之所以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就在于他有與時俱進、自我更新的能力。隨著中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黨的領導方式和執(zhí)政方式也在進行改善與改進。黨在自覺地運用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處理重大問題。此外,要對我們黨的政策、方針以及黨規(guī)、黨紀展開法學視角的研究。黨內法規(guī)與國家法律是相輔相成的,它是黨實現內部治理和公共治理的重要依據。如何實現黨內法規(guī)與國家法律的協(xié)調發(fā)展和有效銜接,如何推進依法治國和依規(guī)治黨有機統(tǒng)一,是法學界應當關注的一個大問題。第三,法理學研究會要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fā)展道路是中國共產黨對現階段綱領的概括,是中國人民的歷史選擇,是實現中國夢的必由之路。無數次的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我們唯一正確的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具有的鮮明的優(yōu)越性,是確保我們實現未來發(fā)展宏偉目標的根本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是中國共產黨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中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起來的,充分體現著當代中國社會發(fā)展的歷史邏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下,領導中國人民從中國具體國情出發(fā),經過幾十年艱難曲折的持續(xù)探索逐步形成和發(fā)展起來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是反映先進生產力發(fā)展規(guī)律及其成果的文化,是源于人民大眾實踐又為人民大眾服務的文化,具有強大的感召力,能為現代化建設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理論工作者要增強“四個自信”,就是要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自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自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自信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自信。法學理論工作者要增強歷史使命感和現實責任感,全面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經驗,充分展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優(yōu)越性;系統(tǒng)梳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發(fā)展脈絡,全面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內在規(guī)律;切實加強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努力發(fā)展符合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理論;深刻揭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基因特質,大力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發(fā)展的內在動力。第四,法理學研究會要進一步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研究。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個論斷進一步強調了依法治國的重要性,并為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強化了理論引領。廣大法學研究者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研究。一要加強立法體系的研究。經過幾十年的探索和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是,我們的立法體系還不夠完善。立法決策民主化尚待提高、立法權限劃分不盡合理、立法沖突現象時有發(fā)生、地方立法層次多,水平還有待提高,等等。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關注。二要加強執(zhí)法體系的研究。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必須堅持嚴格執(zhí)法,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建立完善的執(zhí)法體系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在現實生活中,執(zhí)法不公、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等現象還時有發(fā)生。這些問題亟需我們解決。三要加強司法體系的研究。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并為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頂層設計。廣大法學研究者應當加強對司法的一般理論的研究和司法體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及措施的研究,為堅定不移地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司法體系獻計獻策。四要加強法治監(jiān)督體系的研究。法治監(jiān)督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權力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法學界應當加強對監(jiān)督工作規(guī)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研究,為即已形成的黨內監(jiān)督、人大監(jiān)督、監(jiān)察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司法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的多元一體監(jiān)督格局提供堅實的法學理論支撐。
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洪祥同志在致辭環(huán)節(jié)中深情介紹了福建省的基本情況。福建省擁有九個設區(qū)市,一個綜合區(qū),可謂傍山依水,三海一體,閩臺同根。福建歷史悠久、人文薈萃,培育產生了客家文化、船政文化、海洋文化、紅色文化。作為雙優(yōu)模范城市,廈門市剛剛在九月份舉辦了金磚會議,并將由此步入第二個金色十年。廈門自古以來就是我國重要的通商口岸,發(fā)展投資貿易并駕齊驅、高顏值生態(tài)發(fā)展城市是我們的目標。習近平總書記曾在廈門工作18年,為廈門市做出了巨大貢獻,與廈門結下了深厚感情。習總書記曾多次考察廈門,并提出要建設“百姓富、生態(tài)美”的美麗廈門。王洪祥同志指出,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輔相成的,安全與發(fā)展應同步推進。黨的十九大中關于信息安全的重要指示,為本次大會主題提供了重要指導。本次年會主題定為“信息時代的法律與法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廈門大學校長張榮同志在致辭中指出,在全面小康社會到來前夕召開2017年中國法理學年會是一場法理學盛會。在新的歷史時代背景下,十九大對我國法學教育研究提出了新任務。報告提出“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我國法學教育研究必須回應這一新時代的要求,努力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民對民主、法治等提出更高要求。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深化依法治國思想是十九大對依法治國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務。這要求我們堅持依法治國全面推進,增強法律人的崇高使命感。習近平總書記在報告中提出我們要充分發(fā)揮高校優(yōu)勢,為全面依法治國培養(yǎng)更多優(yōu)秀人才。廈門大學是一所有情懷、有擔當的學校,作為我國最重要的法律研究學院之一,廈門大學將繼續(xù)秉持頂天立地、服務大眾的理念,為我國法治建設的完善做出應有的貢獻,致力于建設一流法學學科,加強校際間的交流與協(xié)作?;ヂ摼W法治新課題是法治建設的重要議題之一,廈門大學法學院以“信息時代的法律與法治”為主題,體現了時代感、使命感。最后,張榮校長衷心祝愿會議取得圓滿成功。
開幕式結束以后,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舉辦了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報告會。主講人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會長徐顯明同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學部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法理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林同志主持了報告會。徐顯明同志認為,我們學習十九大精神需要把握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十九大的主題是什么,怎樣把握好十九大的主題。他認為,十九大的主題,是我們理解或者學習十九大精神的一把鑰匙,這個題不破,這個門打不開。十九大報告的主題一共是六十八個字,即“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斗”。六十八個字表達了三層意思。第一層就是,我們舉什么旗,走什么路。舉旗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要走的路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這是一個舉旗和走路的問題。那么第二個我們以什么樣的狀態(tài)來進行。這個狀態(tài)就是開始那八個字: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那么第三個就是我們這個路要通向哪里。通向哪里就是里邊有兩段表述,近期的目標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遠期的目標就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也就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學習十九大需要掌握的第二個問題是十九大到底產生了多少成果?他認為主要有以下四大成果。第一個成果,就是重大的政治成果,就是產生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新一屆黨中央,這是重大的政治成果。第二個成果,被稱作是十九大精神的靈魂,這個成果就是產生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第三個成果有人把它叫作實踐成果,這個實踐成果就等于給我們描繪了一張面向未來的美好的藍圖。第四個成果,是修改了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個問題是如何看待十八大以來,我們這五年所取得的巨大歷史成就。第四個問題是怎樣準確地把握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核心內涵。第五個問題是怎樣理解我們這個新時代。徐顯明同志認為,進入新時代的第一個根據,就是我們的歷史起點已
經發(fā)生了變化。第二個根據是,目標調整和變化。第三個根據是,中國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走進世界舞臺的中央。第四個根據是,中國現在正處在跳出中等收入陷阱最關鍵的時期。第五個根據,是進入新時代之后,我們的社會主要矛盾發(fā)生了變化。最后,徐顯明同志分析了十九大報告對法治提出來的新要求。十九大報告主要對法治的要求有以下新變化。第一個新的變化,就是厲行法治,第二個變化,就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tǒng)一領導。第三個變化,在黨的報告里邊,第一次出現了要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第四個變化就是對于立法提出了新要求。第五個變化,就是對司法體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本次會議大會主旨發(fā)言,共分兩個時段。第一個時段的主題是“法治發(fā)展與法學經典命題”。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葛洪義教授主持了本時段的報告。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劉作翔教授作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法治與改革良性互動”的報告。他首先總結了十八大以來,中央進行的616項改革任務以及中央深改組成立以來,1200多個改革方案和1500多改革舉措所取得的成績,然后分析了為什么重大改革需要于法有據的原因問題。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舒國瀅教授作了題為“法學上的修辭學”的報告。他提出理論與實踐有一個相當的距離,法治實踐內嵌著理論,即于理有據。理論與實踐過程中有非常多理論,最重要是理論本身。不能僅僅喊口號,難以滿足社會期許。中國自己理論邏輯起點在哪里?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理論不能直接拿來實踐,規(guī)則基礎是理論,理論基礎是實踐。在規(guī)則和實踐中間還有很多需要解決的問題。理論上,我們選擇什么方法,就會有什么樣的道路。我們更多想做方法論工作,為今后工作提供方法支持。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廈門大學法學院宋方青教授題為“‘司法機關’的中國語義”的報告。她認為,司法機關在學理上有諸多定義,在實踐中沒有規(guī)范化。有必要追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下有關“司法機關”立法概念使用的歷史。在新中國成立前的蘇維埃政權時期,基于審檢合一的機關設置模式,法院系統(tǒng)曾經使用“司法機關”概念。自《人民政府組織法》及“五四憲法”后,我國憲法體制架構中的“司法機關”被棄用。1978年之后“司法機關”概念在立法實踐中重新出現,但實踐運用中卻出現概念模糊、擴大化等問題。我們經過多次實踐,最終選擇人民主權至上的司法機關概念,反映我國的人民審判理論。南京大學法學院陳坤副教授作了題為“論法學作為嚴格的科學”的報告。他認為,法學是一門嚴格的科學。相反主張:法學不是一門科學或者法學是一門獨特的科學。其關鍵問題在于科學研究活動的重要性質之是什么?他認為取得成就的原因包括:以求真為目標;預設獨立于信念的真的存在;特定的認識論原則。因此,法學研究應堅持以精神認識為統(tǒng)一的認識論原則。法學研究不在于驗證,而在于證立。無論在科學領域,還是在法律領域,都有客觀性與真理的存在,我們應堅持這一原則。
在第二時段,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校長付子堂教授主持了本時段的報告。阿里巴巴綜合政策研究室朱衛(wèi)國主任作了題為“數字經濟與法治變革”的報告。他認為,我們已經進入數據時代,數據時代變現為:數據在線化、結構化,我們處于云數據大時代;算法及其不斷優(yōu)化;與數據匹配的計算能力;低成本使商業(yè)化成為現實。剁手黨是中國最大的民主黨派。數據智能利用數據決算到數據自己計算。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復旦大學法學院孫笑俠教授作了題為“大數據信息技術與司法公正”的報告。他認為,人工智能——機器人的應用帶了司法的發(fā)展。第一臺機器人:管理的智能化,帶來管理的效率;第二臺機器人:面向當事人,使老百姓無須實際到法院,順應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的要求。第三臺機器人:為法官提供輔助性服務,這是最復雜的事務。我們需要解決法官時刻處于緊張狀態(tài)的困境。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汪習根教授作了題為“論被遺忘的權利”的報告。他認為,網絡信息社會,隱私權與信息公開的沖突和知情權與信息保密之間的沖突以及、信息產權與信息侵權之間的沖突;信息共享與信息壟斷之間的沖突愈來愈多。我們需要將這些問題納入國家治理過程中。這就要面對如下問題:大數據設置合法性;大數據分享合法性;大數據處理結果合法性;大數據利益崛起的合法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馮玉軍教授教授作了題為“互聯網法律規(guī)制的法理學思考”的報告。他認為,如果說現代法治基于國民的價值共識和共同主題之上,那么法理學與傳統(tǒng)法律界限日益模糊。如果說傳統(tǒng)法理學是關于物理世界的法理學,那么具體民法、刑法等就是物理世界的法理學。如果說法理學依靠民間習俗習慣,那么互聯網法治依靠什么?如果說前網絡時代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他在配置資源等方面有全面系統(tǒng)的邏輯設置,那么互聯網在這些方面是如何的呢?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陸宇峰副教授作了題為“網絡輿論對法制改革頂層涉及的策略重構”的報告。他主要從以下方面說明了網絡輿論對法制改革頂層設計的策略重構:一、網絡法律輿論研究的三重匱乏,即基礎理論匱乏,觀察視角匱乏,現代背景匱乏。簡要指明從摸著石頭過河到頂層設計的模式轉型、參與熱情與言說空間的內在張力等問題。二、策略重構型法律輿論的興起。這主要涉及運作現實、策略、重構三個概念。
12月3日下午,會議進入分組討論階段。本次會議共分了三個單元,進行了十二組的討論。與會代表分別圍繞“網絡時代法的一般理論”、“大數據時代背景下法律運作”、“法律方法、法律解釋與法律論證”、“司法理論與司法制度”、“網絡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地方性立法的理論與方法”、“人工智能的法律控制”、“權利問題研究”、“法治中國視野下的法治理論”、“法學經典文獻研究”、“傳統(tǒng)法律文化研究”、“信息時代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等專題展開。
在專題一“網絡時代法的一般理論”中,山東大學法學院齊延平教授擔任主持人。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魏宏教授作了題為“網絡主權與人權問題”的發(fā)言。他認為網絡主權在社會領域是否需要國家管理存在爭議,隨之即來的是網絡人權的問題,然后分別從國內法和國際法對網絡主權、網絡治權和網絡人權的范疇進行了梳理。網絡主權具有非理性,很可能導致無政府主義,多數人的非理性可能侵犯少數人的人權,因此強調政府的網絡治權對于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人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進而,報告者論證,治權是由主權派生而來的,因此治權不能代替主權,但是治權的主體應該多元化。主權離不開治權,治權不能侵犯人權,因此要平衡網絡主權、網絡治權和網絡人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網絡人權具體包含知情權、表達權、隱私權等,需要得到切實保障。最后,他得出的結論是,國家是否要對網絡進行管理,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要保障人民的訴權,即救濟權。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龐正教授作了題為“場域抑或主體:網絡社群的理論定位”的報告。他指出,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是法治國家的兩翼,其中法治社會形成的前提是社會組織,在網絡時代下,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催生了新的社會群體,即網絡社群。在此基礎上,報告人提出問題,網絡社群到底是一個場域還是主體?隨之,其對網絡社群的概念進行了定義。進而,他論證網絡社群不能簡單套用布爾迪厄理論中場域范疇。
東南大學法學院張洪濤教授作了題為“網絡化時代法學研究方法為何要網絡化?”的報告。他指出,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有還原論方法和復雜性研究方法,社會科學的還原方法:分解式與化合式,但法學研究不適合用化合式的研究方法。進而,他論證,法學還原方法的分解式從向度劃分有形而上的價值分析方法、形而中規(guī)范分析方法,形而下的社會分析方法,還可以從還原維度進行劃分為個體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但是這種存在結構性缺陷的碎片化的法學還原方法論難以滿足法律實踐,尤其是在網絡化時代法律實踐的需要。最后,他認為在實際層面,規(guī)范與事實并不能分開,只能用分解式的研究方法,因此在網絡化時代法學研究方法必須網絡化。換言之,有效應對網絡化時代的網絡化的法律實踐,需要一種網絡化的法學研究方法以及必然帶來的網絡化的法學知識和網絡化的法理學。
甘肅政法學院法學院魏清沂教授作了題為“商業(yè)主權下社交媒體的言論自由與隱私”的報告。他首先從寫作背景談起,報告人指出關于商業(yè)主權下社交媒體的言論自由與隱私這一論題是在讀了胡凌《探尋網絡法的政治經濟起源》一書后結合當前我國社會化媒體的發(fā)展所引起的思考?!短綄ぞW絡法的政治經濟起源》一書揭示了資本力量在目前中國互聯網社會化媒體背景下對公共領域的侵蝕和對私人空間的滲透,其潛藏在社會化媒體的“暗角”主導了從Web1.0至3.0的架構變遷。然后,他通過探討網絡空間中的公共討論、信任脆弱以及隱私異化等一系列問題,旨在提醒公眾在關注社會化媒體的架構發(fā)展的同時需要時刻警惕資本運作的力量。此外,他還認為這其中也涉及到一個互聯網規(guī)則的深層問題:誰應該掌握互聯網規(guī)則的主導權?在商業(yè)主權世界中,公民是否能實現獨立自主并參與規(guī)則的制定?
甘肅政法學院張峰老師作了題為“信息時代下的國家文化安全問題研究”的報告。他首先談及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fā)展,信息時代如約而至。在信息時代下,文化的交流和傳播更加便利和快捷。與此同時,國家文化安全問題也成為人們高度關注的問題。接著,他分別對信息化、國家安全的內涵進行闡述,對信息時代下的國家文化安全進行分析。他指出目前文化安全所遇到的挑戰(zhàn)主要來自三方面:民族國家文化帶來的威脅,西方文化輸出對國家文化的威脅以及消極文化的侵蝕。最后,他也針對信息時代下的國家文化對策進行了探討,提出自己的見解和建議,主要包括:推進信息化建設、加強政府宏觀調控以及維護中國文化地位和推進文化創(chuàng)新。
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夏燕副教授作了題為“網絡社交自治規(guī)則探究”的報告。
首先,報告人介紹了寫作背景。報告指出在互聯網時代,網絡社區(qū)自治規(guī)則日益引發(fā)人們的關注和重視?;诰W絡秩序維護與管理的動力,網絡平臺積極發(fā)揮其技術能力構建社區(qū)自治規(guī)則,對當前網絡立法和政府監(jiān)管有著補充作用,為平臺治理奠定良好規(guī)則基礎,彰顯網絡民主價值,具有積極意義。接著,報告人介紹了論文內容,內容包括:研究意義、自治規(guī)則的“面相”、自治規(guī)則的屬性、自治規(guī)則的積極作用、當前的隱患及其克服。報告人以“新浪微博”規(guī)則考察為基礎以點帶面來探究網絡社交自治規(guī)則。在介紹其積極作用的同時報告人也發(fā)現了在網絡社區(qū)自治規(guī)則中蘊含著一些隱患,并提出三個問題加以論證,這三個問題分別是:網絡社區(qū)自治規(guī)則中判定意見的性質是什么?網絡自治規(guī)則能否與司法制度銜接?網絡平臺作為私權利如何在行使公權力時保持中立。此外,報告人還提出一個假設:當前理念是以促進網絡平臺發(fā)展為中心,未來則將以用戶自治為中心。最后,報告指出,提高網絡社區(qū)自治規(guī)則構建的科學性,預防網絡平臺濫用權力帶來的風險,是構建未來網絡社區(qū)自治規(guī)則值得努力的方向。同時,報告人向其他老師分享了關于這個問題的深入思考和自己存在的一些困惑。
河北工業(yè)大學文法學院李燕濤老師作了題為“信息時代法治思維形成的公共理性之維”的報告。他以現代社會中法治面對網絡發(fā)展、信息時代推進的狀況下所產生的一些新的問題為基礎展開思考、提出問題并展開研究。李燕濤基于以上問題在論文中作出了共五部分的闡述:其一,法治思維在信息時代的法治實踐。當法治遭遇信息時代挑戰(zhàn)時,網絡話語權分化不利于共識、公共理性的形成,網絡中意見和情感的表達太過直接、多態(tài)乃至對立對法治思維形成產生挑戰(zhàn)。其二,法治思維的規(guī)范要求和政治邏輯。主要討論了法治思維分別和政治思維、法律思維、法治的關系。其三,信息時代法治思維形成的網絡社會基礎。其從虛擬社會空間和現實社會空間兩方面展開討論。其三,信息時代法治思維中公共理性的缺失。該部分以“公共理性是什么”為起點闡述其定義、作用,并通過“網絡符號”方面的分析討論其缺失原因。其五,對公共理性的合理限制。最后,他總結出四個方面,即在網絡公共理性和法治思維的形成過程中應當重視網絡社會中的自治與他治、公共事件的透明和規(guī)范化發(fā)布、網絡事件的法律和政治化應對方式的協(xié)調、在網絡公共參與中培育公民精神。
在與談環(huán)節(jié),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王博編輯主要對前三位發(fā)言人進行評論。他首先肯定了老師們對網絡信息環(huán)境下法學研究方法提出的問題和所做出的研究工作,然后主要針對各位老師的發(fā)言提出問題,做出了精彩的點評。對龐正老師的論文,他認為其對網絡社群作一個理論化的概括所能解決的問題是有限的,同時其對論文中討論對象的定論尚早。其次,他認為之后張洪濤、魏清沂兩位老師也對相關問題做出呼應,但是張洪濤老師對“網絡化的法學知識”和魏清沂老師對“商業(yè)主權”的闡述尚處于一個相對初步的階段,可以做出更深入、全面的研究。因此,對于信息時代的法學研究,尚且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需要法學界諸位同仁共同努力、共同進步。
外交學院國際法系李紅勃教授主要評論了后四位發(fā)言人。他認為伴隨著人類社會從農業(yè)社會到商業(yè)社會,再到網絡時代的發(fā)展,我們在自我身份上也先后帶有了從農民到公民,再到網民的特征。他認為四位老師的發(fā)言有著邏輯上的聯系,魏宏點出了在網絡世界中傳統(tǒng)社會所面對的危機,而夏燕、李燕濤則分別作出了“如何面對危機”的回答。與此同時,李紅勃認為網絡世界的發(fā)展使得傳統(tǒng)世界發(fā)生了很多的改變:其一,網絡的發(fā)展對政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影響力做出了新的分配。其二,網絡的發(fā)展對現有法律理論提出新的挑戰(zhàn)。這種挑戰(zhàn)主要包括要求現有法律對法律主體、客體的認識有進一步的發(fā)展;在虛擬化的時代下傳統(tǒng)法律方法亟需更新等。最后,他認為,法理學學科在信息時代發(fā)展伊始就做出的這些思考,代表了學界的思考和擔當,將有力推動法理學的發(fā)展。
在專題二“大數據時代背景下法律運作”中,西南政法大學郭忠教授擔任主持人。山西大學商務學院曹艷瓊老師以“云計算對審判中心地位確立的助推作用”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首先,曹老師指出科技對于法有一定的反作用,云計算對于審判中心的確立也可能具有反作用。而審判中心地位難以確立主要是偵查中心、問卷筆錄中心的問題。曹老師認為應引入信息技術從而對公檢法三者之間的關系進行微調。曹老師還提出,一方面我們要引入云計算,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進行無紙化的操作,將材料導入云計算平臺,促進信息對稱,弱化偵查中心,強化審判中心。另一方面對于庭審紙質化中出庭作證問題,我們要學會利用云計算中的同步視頻技術解決證人出庭難的問題。當然,網絡安全問題需要做進一步的考慮,從而保證云計算的安全進行。
同濟大學法學院蔣曉偉教授以“司法的‘大數據’化與司法改革”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蔣教授認為信息時代、大數據時代目前尚未到來,它們的到來需要公眾的共同參與,但現今我國公眾的參與度還不高。蔣教授該次發(fā)言主要有三個要點。第一,大數據時代司法會有什么變化?司法大量的信息取之于民間,會促進司法社會化。第二,司法大數據化的弊端很嚴重,尚無法克服。首先是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的泄露;其次是對于大數據的依賴,易降低司法能動性;大數據的弱勢群體無法參與。第三,司法大數據中過程的操作。首先是標準化的建設,全國范圍內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化,大數據無法實現,需要立法先行,先建立大數據的標準。其次是注重培養(yǎng)司法大數據化的人才培養(yǎng);再者是司法人員傳統(tǒng)的思維模式會被新的人機合一的思維模式替代,對該種思辨能力的研究需要提至日程。
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王子正教授以“大數據背景下的公民‘被遺忘權’”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王教授認為在現代互聯網狀況下,甚至是未知的情況下好多信息已被統(tǒng)計。2015年北京海淀區(qū)審理的首例“被遺忘權”案件,使“被遺忘權”進入研究者的視野。王教授同時指出,反觀任某訴百度一案,兩審法院對我國立法尚未確立的被遺忘權采取了相對包容的態(tài)度,從人格權的角度從發(fā),可以看做是現在解決該等問題的現實化做法,為以后審理該類案件中權利的濫用提供了范圍。法理學中,我們是否該引入“被遺忘權”,學界大多肯定其內容,但對該稱呼有所爭議,王教授的觀點是該權利不僅是純粹的個人隱私問題,其內容和保護范圍都應有所區(qū)別。另外我國對于互聯網的監(jiān)管,長期以來以保護公共利益為主,但隨著互聯網對私人利益的擴充,國家的監(jiān)管也需要擴充到私益領域。
中南大學法學院彭中禮教授以“司法判決大數據視野下的指導性案例”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彭教授該發(fā)言主要是針對大數據實踐的思考,他指出通過大數據分析,過去的5年共有373份的指導性案例真正被采用,利用spss分析,發(fā)現指導性案例的采用與年份關系不大,而與案由、案件類型的律師代理、提供主體等其他問題相關。實踐中很多法官明確拒絕使用指導性案例,更多的問題是“應當參照”難以界定。還有當事人提供了指導性案例,法官置之不理。也有些當事人以指導性案例作為證據提交,在質證過程中無相應的程序規(guī)定。說明民眾對指導性案例的適用還存在很多偏差。彭教授認為需要反思的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如何理解指導性案例的法律定位與價值取向?其次是如何從程序上確保指導性案例的合理“入場”和充分“在場”?再者如何從法律方法上保證指導性案例的合理適用?是否應根據指導性案例中的裁判要點進行判決?但合乎規(guī)定的是只有案件相似的情況才可以裁判要點為推理的起點。最后,還應當指出的是,實證分析雖然只是對適用指導性案例的司法現象的一種描述,但是通過對上述現象的觀察,可以發(fā)現,我國民眾和各級法院在適用指導性案例過程當中所呈現的各種現象,背后還存在有更為深厚的成因。任何一項制度要想獲得良好的有效運行,不僅僅需要外在的制度設計完善,而且也需要有深蘊的理念基礎作為支撐。
大連理工大學法學院趙大千講師以“互聯網對工作場域法律秩序的挑戰(zhàn)”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她認為互聯網的發(fā)展對工作場域帶來了很多的變化,最大的變化是加深了勞動者之間的分割和區(qū)別,精英勞動者有了更多的話語權;體力勞動者,特別是020的服務者,與工作單位間和被服務者之間究竟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界限存在一定的模糊。趙老師認為他們的工作模式有以下三種:中介制、會員制、員工制,而最后一種模式較少。互聯網是新的東西,我們是需要建立新的法律還是對已有的法律進行改變值得思考。同時,趙老師又從社會學角度進行了闡述,她認為傳統(tǒng)的工作場域法律制度建立在大工業(yè)時代的標準化基礎上,這構成了我們現在的勞動法律,即勞動者依附于工作單位,內部非常統(tǒng)一,勞動者工作生活的分界明顯,主要有以下三個特征:各國的勞動法律地域性明顯;環(huán)境決定論,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程度與企業(yè)的目標、文化、經濟等息息相關;進步主義占主導,經濟發(fā)展是主要的目標。趙老師同時指出在互聯網條件下,互聯網對傳統(tǒng)場域秩序造成了沖擊,主要有以下特點:首先是全球化,使得原本的地域化法律趨向于全球統(tǒng)一的勞動法律;其次是個人性,減弱了勞動者與工作單位間依附性;最后是時空條件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工作場域多變。總而言之,互聯網條件下工作場域法律秩序開始去標準化。
在與談環(huán)節(jié),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王莉君教授首先對各位老師的觀點表示了贊同。她認為各位老師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大數據時代我國司法制度、司法運行的變化進行了研究和闡釋。王教授同時認為還有以下問題需要認真的考慮。一方面,從法律角度來看,大數據可以做什么?某種程度上,雖然信息技術能夠發(fā)揮人力所不能及的作用,但信息提取之后的利用,還是需要人來完成。構建規(guī)則時,需要對當下和未來的社會制度進行把控,這是信息技術無法達到的。另一方面,大數據的意義如何確定?關于大數據的詮釋不統(tǒng)一的話,利用大數據所得的結果是否可信?新的時代新型問題層出不窮,例如‘被遺忘權’,解決此種爭議時并無明文規(guī)定,如何解決?最后,大數據如何收集?例如司法機關對于事實問題的認定和對法律問題的解答,在裁判文書中體現很少,大數據的裁判文書公開,實則作用有限,使得大數據信息的收集者收集到的信息殘缺不全。此外,王教授還指出,信息技術對我們的司法發(fā)展有好的作用,但我們應如何利用仍是一個問題。國家對信息技術的發(fā)展怎樣促進其發(fā)展而又不過度干涉?法律界的人士又能做什么?王教授還認為法律世界充滿了爭議、妥協(xié)、復雜、不確定,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對法律的精確有所貢獻,但是我們應該尊重法律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
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李麗輝副教授認為在科學技術的產生的五個步驟,即創(chuàng)造-運用-運營-保護-管理中,法律以往能做的是保護,但是其他四個環(huán)節(jié),法律能做的越來越多,因此我們法律人對其他的學科也應增加了解。李教授認為在曹老師的論證中,我國的審判中心地位如果要變化的話,是否依靠單純的技術即可達到目的?這是一個問題。另外,在蔣教授的論證中,司法的大數據標準化如何運作?李教授認為王教授的論證和我國人權的觀念息息相關。彭教授和趙大千教授都提出了很新的觀點。李教授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思考,第一,科技飛速發(fā)展中,我們應如何自處?她認為大數據時代已經來臨,我們在被裹挾的情況下,應直面信息時代的發(fā)展,充分發(fā)揮大數據的作用。第二,李教授也提出在制度的設計中,需要融入人文關懷和感性。
在自由談論環(huán)節(jié),河海大學的王春業(yè)老師提出了三點建議:第一,我們要放下專業(yè)的東西去深入的研究數據;第二,我們應該多招理工科的老師從而促進彼此的交流;第三,我們應該舉辦綜合性的會議,而不是單純的法理學的會議。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吸收大量的人才,拓展思路。同時,一位碩士向王大千老師提出了一個問題即普遍全球的法律秩序是否有可能,以及在數據方面國家主權的問題的該何去何從。趙大千老師指出,本來大數據的發(fā)展就是與全球化緊密的聯系在一起的,但從國別上還是有所區(qū)別,形成全球的法律秩序也并沒有顯著的趨勢,但在某些特定的方面,如勞動合同、大數據、工作環(huán)境,相關的法律制度卻越來越趨同。各國差別較大,政治制度和權利觀念不同,所以全球統(tǒng)一的勞動標準可能性不大,但是某些行業(yè)如IT行業(yè)內的統(tǒng)一標準在全球范圍內是日益縮小的。目前情況下,在勞動領域的變化還未挑戰(zhàn)到國家的主權。
在專題三“法律方法、法律解釋與法律論證”中,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陳金釗教授擔任主持人。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戴津偉講師以“目的解釋方法的濫用及其規(guī)制研究”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以張明楷教授的觀點論證。目的解釋方法在司法裁判中呈現不斷擴張的態(tài)勢,法官經常借助正當目的引入常理與政策等法外因素,展開價值權衡與判斷,目的成為一種“萬能”的價值通道。法官不時訴諸抽象立法目的規(guī)避具體法條的運用,或者以正當目的名義突破法條規(guī)定,法外司法。方法的濫用往往源于理念的偏差,司法實務界往往將“客觀目的”簡單理解為依據當前社會形勢需要自由重構之目的,忽視目的是法秩序體系所內涵的“客觀”價值宗旨,加之片面的法律工具主義傾向、政策的過度導向作用和社會效果等因素推波助瀾,目的解釋時常呈現出運用失當情形。要規(guī)范目的解釋方法的應用,必須緊扣法內目的,尊重立法原意,真正將規(guī)范目的視為內在于法律的價值宗旨,而非披著法律目的外衣的社會需求或政策導向,并基于法秩序體系的制約作用(重視體系性目的),綜合運用各類解釋方法,對目的解釋予以有效制約。目的解釋方法不僅是解釋本身。知假打假論證,主要有三點:尊重立法的原意;多種解釋方法的綜合運用;回歸部門法,用部門法教育學、法條、而不是直接運用目的解釋。
煙臺大學法學院程朝陽副教授以“法律語言模糊性的價值分析”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程教授認為由于語言的局限性,法律不可避免存在模糊性。與法律語言的明確性相對應,模糊性存在著其價值。首先,模糊性表達可以避免因記憶不準確產生的錯誤。其次,因為法律語言的模糊性,寬泛的分類讓法律的分類變得更豐富。我們通過對模糊性的本質和特征進行分析,便產生了一個疑問:精確性的價值在什么地方什么時候都比模糊性更有價值嗎?程教授認為,精確性和模糊性都會導致專斷的效果,針對不同的案件,對司法實踐有不同的要求,但是,法律語言的精確性得出法律精確的要求對某些案件不公平。相對的,模糊性的一些現象留下相互協(xié)商的空間,法律活動存在不完整性,不完整性具有價值從而使得法律有點不可預測。立法的不完整性促進可變性,從法經濟學角度,法律語言模糊性的價值,對精確性得以起到補充的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比教法學研究院孫海波講師以“指導性案例隱性適用的背后”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他認為在適用案例的司法實踐中,需要關注隱性適用背后的現象,隱性適用的現象十分普遍并日益成為一種主流。唯有深入發(fā)掘其背后的潛在理由,才能真正理解這一特殊的實踐活動形式。孫老師提出了三個問題:首先,指導性案例的效力性問題。指導性案例哪一部分具有指導性。其次,法官依靠“基于實用考量的動機”和“借用案例的邏輯”,巧妙地在裁判過程中將案例遮蔽,從而規(guī)避了運用案例的說理負擔,逃避了責任。這種以實用目的為導向的案例適用活動在本質上是工具主義的,不僅有違案例指導制度的初衷,同時也與形式公正和法治背道而馳。指導性案例自身的特質決定其只能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被適用,而實現從隱性適用向明示適用的轉變必然是一項系統(tǒng)而復雜的工程,需要在觀念和制度方法上的雙重努力,通過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學者之間不斷的溝通和對話,從而達成關于明示適用案例的共識,最終真正實現法官在實踐中想用、敢用和會用指導性案例孫老師對以上的問題給出了肯定的回答。在司法實踐中要用到指導性案例,借用案例的方式,能夠給司法實踐帶來好處、利益,提高裁判結論的可接受性。其次,在行動方式上,法官通過偷用案例,以隱蔽方式默示適用指導性案例,就是依托案例、擱置案例和拋棄案例。
海南大學法學院張靜煥副教授以“法律論證的基本問題”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他認為法律的自足性和封閉性被打破以后,由于傳統(tǒng)法律真理論的式微,為了避免司法能動性所可能形成的專斷和專橫,只有借助外部證成,才能另辟蹊徑實現理想中的法治。當需要外部證成的時候,已經是在創(chuàng)造。法律論證邏輯上能不能重構為邏輯很有效的論證,基于一定的規(guī)則。法官創(chuàng)造性地運用法律,必須經過充分而系統(tǒng)的外部證成,對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利益衡量等方法所確認的作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的正當性與可接受性做一說明。外部證成的邏輯有效性和內部證成一樣,邏輯有效性指的是形式的有效性,形式化理性重構之后,兩種證成的邏輯標準一樣,只是前提(理由,依據)不同。外部證成的依據的是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理由,依據的是司法者在個案中對法律的研讀、推演;內部證成的依據是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規(guī)定。在思維規(guī)則的支撐和約束下,外部法律證成可以重構為邏輯有效的論證。但外部法律證成的最終依據,只能是司法者在個案中對法治理念或法律原則的解讀與推演。
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袁勇教授以“規(guī)范沖突概念的比較分析——以規(guī)范沖突的判斷為中心”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他認為為了保障法律體系的融貫性與一致性,其中的規(guī)范沖突應當被消除。然而,規(guī)范沖突是什么?迄今有五類規(guī)范沖突概念可用于判斷規(guī)范沖突。袁老師用應當、禁止、準許、無須、任意等五個詞語為我們舉出了法律規(guī)范邏輯中的五分法。規(guī)范效果不兼容論指出規(guī)范沖突即規(guī)范效果不兼容,但未論及其原因。共同遵從不能論雖然僅界定強令規(guī)范沖突但卻厘定其原因是遵從陳述相矛盾。比如,我們遵守禁止性規(guī)定,會違反必須;遵守必須,又違反禁止。這就是共同遵從不能論。其次,袁教授指出,共同遵從論有其缺點:就是只能適用強制性規(guī)范。功能相克互斥論盡管可解釋所有規(guī)范沖突,但功能沖突非規(guī)范本體沖突。共同實現不能論厘定規(guī)范沖突的共性是規(guī)范不能共同實現,但未闡明必須與無須規(guī)范、禁止與準許規(guī)范沖突的意義。規(guī)范相互否定論則厘清它們的語義、態(tài)度與效力在動態(tài)規(guī)范體系中相互否定;參考此論,必須與準許規(guī)范、禁止與無須規(guī)范相沖突的基點是其行為模式相互否定。根據前列要點,通過判斷規(guī)范的內容或語義、態(tài)度、效力、行為模式等因素的兼容性,可以判斷各類規(guī)范沖突。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邱昭繼教授以“通過法律實現人的解放——馬克思法律觀的再解讀”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邱教授認為,馬克思的學說是關于人的解放的學說。如何通過法律實現人的解放是馬克思畢生關注的一個問題。在馬克思的學說中,實現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質性要求,法律也是實現人的解放的一種方式,人的解放的實現離不開法律。馬克思秉承的是二元的自然法觀念。邱教授認為:馬克思法律觀的兩個維度:解放和壓迫。首先,良法致力于實現人的解放,惡法卻成為壓迫人的工具。解放與壓迫是法律具有的兩種不同的功能。在早期資本主義時期,法律實現了資產階級的政治解放。邱教授認為,法律植根于一種生產方式唯物主義的法律觀可以歸根于自然法觀念,法律有解放的功能,就是人的解放,人的解放推翻一切使人受侮辱、受壓迫的社會關系,人的解放是人的自由、平等價值的實現。其次,法律的壓迫功能。邱教授提出,比如土地從保障成為了奴役人民的工具。資產階級由于自身的利益局限,不可能實現人類的解放,這種重任落在無產階級身上。工人階級要實現自身的解放,必須聯合起來向資產階級爭取權利。法律沒有注重法的解放的作用,法律的解放作用和壓迫作用都需要受到重視。
廈門大學法學院徐國棟教授以“羅馬人創(chuàng)立的雙重多數制及其對后世的影響”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他圍繞雙重多數制做出以下的介紹:首先,介紹了美國的選舉人制度。選舉人代表本州,選舉人的投票有地域票性質??梢员Wo少數州的利益。有的州人數少,選舉人票保護人數少數的州和人數多的州享有同等的投票權。其次,歐盟的投票中也體現了雙重多數決。歐盟的雙重多數決的成員國的多數和人口的多數。這樣,成員國的多數可以防止大國操縱和控制歐盟,人口的多數也可以防止眾多小國聯合起來阻止一項政策的通過。徐國棟教授從羅馬法的角度介紹了雙重多數決。提出了雙重多數決在羅馬法的藍本:庫里亞大會。庫里亞選區(qū)可以對比為美國的州選區(qū);庫利亞代表類比為美國選區(qū)代表。庫里亞選區(qū)不是沒有缺點:庫里亞選區(qū)的數量為30個州,投票可能陷入僵局。徐國棟教授介紹了雙重多數決對中國的意義:中國如果采取雙重多數決,可以為省內個人公決,省內多數人的意見形成了省的意見:省代表把省內的意見作為自己的意見,每個省的省代表都為一票,省代表的多數意見形成統(tǒng)一的最終的決定。徐國棟教授建議明確雙重多數決的定義。
在與談環(huán)節(jié),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李栗燕教授認為,做這種交叉學科,研究方法需要成熟比如網絡安全學和法學。用了交叉學科的方法,忽略自己的方法。交叉學科在規(guī)范分析方法、分析實證主義在這一塊特別有用。李教授認為法律不是意識形態(tài)的問題,是要法律學者認真研究。利用不同學科的方法,其他學科和法學學科的交叉,應該達到輻射性的效應,交叉學科的學習方法得到更大的一個升華。
在專題四“司法理論與司法制度”中,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龔廷泰教授擔任主持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田夫副研究員作了題為“從強制型到權威型:中國司法理論的范式轉變——以法理學教材為主線”的發(fā)言。他論述了1949年以來,我國司法經歷的某種范式性轉變。田老師認為法理學教材中的法律適用理論為這種轉變奠定了最一般的理論基礎,進而可以將中國司法理論的轉變概括為從強制型司法到權威型司法的轉變。中國司法轉型的理論基礎,在法理學或者法理學教材之中。強制型司法的母體是1940年代和1950年代蘇聯的法律適用理論,中國法理學在繼承這一母體的基礎上,形成了強制型司法,它具有強制性、工具性和階級性。在1987年前是司法沒有權威性特征,從1980年代下半期到1990年代中期,強制型司法逐漸演變?yōu)闄嗤退痉?。權威型司法具有權威性、目的性和專業(yè)性。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房文翠教授以“審判權運行視角下的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研究”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房老師認為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核心,其發(fā)展經歷了問責制、負責制、辦案責任制和法院責任制四階段。其中,法院司法責任制是審判權運行系統(tǒng)的一個構成要素,是審判權運行機制的必要組成部分,它與審判權運行諸要素緊密相連。司法責任制改革應當從審判權運行系統(tǒng)維度,強化審判權主體、權力運行機制、職業(yè)信任文化和理性追責標準等方面建設。
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趙玉增教授以“新一輪司法改革核心問題透視”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趙教授將2013年啟動的第三次司法改革,大致概括為司法改革的理論指導、省級統(tǒng)管、員額制、司法管轄、司法職權配置、司法責任制六個問題,并將這六個問題總結為司法改革的理論指導、司法管理體制改革研究、司法運行機制改革研究三個方面。關于司法改革的理論指導方面,趙教授認為要“加強頂層設計和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新一輪司法改革既需要中央的注重頂層設計,也需要地方的摸著石頭過河,兩者結合更有利于司法改革的現實推進。并提出“理論是實踐的先導,實踐則需要皈依理論以找回自己的靈魂和正確方向”,新一輪司法改革需要改革實踐與理論指導的良性互動,離不開實務界與學術界的良性互動。關于司法管理體制改革研究方面,趙教授認為其中包含了“省級統(tǒng)管”、“員額制改革”和“司法管轄”三個核心問題。其中,“省級統(tǒng)管”涉及“人、財、物”三個方面,核心是人的統(tǒng)管。改革前,法院、檢察院對人的管理是塊式管理,省級統(tǒng)管后變成條式管理。由于司法的“地方化”成因復雜等原因,省級統(tǒng)管并不能如學術界普遍認為的那樣成為解決司法地方化的靈丹妙藥,其可能滋生新的地方保護主義——省級地方保護主義,同時也可能加劇省一下地方法院、檢察院對省級法院、檢察院的依賴,加劇上下級法院間的“行政化”。關于員額制改革,趙教授認為目前員額制改革已經基本完成,但是員額制改革帶來的問題正在或已經出現,特別是在后員額制時代,一些新的問題也會隨之而來,可以說,員額制后的運行實施將成為實務界和學共同關注的問題。關于司法管轄,趙教授認為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如果跨行政區(qū)劃管轄行政案件可行,那么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否也可行,如果可行,豈不是在未改變法院設置的情況下,實現了案件的異地管轄?這與跨行政區(qū)劃設置法院、檢察院甚至有異曲同工之妙。
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崔麗講師以“我最喜愛的好法官”評選為樣本分析“好法官”的角色期待及其養(yǎng)成,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關于“好法官”的界定方面,崔老師認為在該樣本中提到政治素質過硬、法治信仰堅定、辦案成績突出、司法作風優(yōu)良、社會公眾認可等五個主要方面;第二,根據樣本的定量分析,可以得出其基本規(guī)律——女性更容易成為“好法官”、經驗比學歷更占優(yōu)勢、基層,法院更容易產生“好法官”以及民事領域更容易產生“好法官”;第三,對于“好法官”角色的反思與追問方面,崔老師以明代無極縣令郭允禮制官箴碑中內容作為引言,認為“好法官”應當是中立的裁判者,在審判程序和實體審查中保持中立,同時,也應當是法律的代言人和社會工程師。第四,關于“好法官”角色培育與養(yǎng)成方面,崔老師認為“好法官”培育及其養(yǎng)成與勝任力理論具有契合性,而在勝任力理論視角下,“好法官”的培育和養(yǎng)成,應當注重“冰山上的部分”,從制度建設層面明確“好法官”養(yǎng)成的外部條件,明確其考核的條件和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高尚助理研究員以“論司法判例在德國的適用空間及功能”為主題進行發(fā)言。高老師以德國為研究樣本,回答了在成文法國家的法律論證框架中到底需不需要判例,以及為什么需要、什么時候需要,即判例在成文法國家的適用空間問題。高老師認為演繹推理是一個邏輯上閉合但內容上開放的論證框架,在內外部證成兩個環(huán)節(jié)中都需要判例發(fā)揮作用,從某種程度上講,判例的適用過程其實就是“基于類比的演繹過程”,演繹與類比是不可分割、相互聯系的兩種推理方法。建立案例制度雖然不是推動法律適用標準統(tǒng)一的唯一有效途徑,但是非常重要的途徑,相對于抽象、穩(wěn)定的法律條文,案例本身就具有較強的適應性,既可以將抽象的法條具體化,幫助人們理解和適用法律,也可以通過個案創(chuàng)造裁判規(guī)則,彌補現有法律漏洞。而通過案例制度實現司法統(tǒng)一,主要體現為兩個層面,一個方面通過類型化,為法律解釋提供幫助,完善內部證成的邏輯推理結構,為法官解釋、理解法律提供參照。另一方面,通過對法律原則的運用予以規(guī)范以及時對“類似案件應當類似審判”的實質正義追求,為法官和社會公眾驗證判決結果的正當性提供參照,從而實現法的一致性與安定性的價值追求。
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佟金玲講師以“論訴訟經濟視角下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制度的重構”為主題進行發(fā)言。佟老師主要從五個方面論述了訴訟經濟視角下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制度重構。首先,佟老師認為當前的繁簡分流制度存在“繁簡”的判斷標準不統(tǒng)一、“分流”的渠道不暢通、程序的啟動主體不明確等問題。其次,佟老師提出我國繁簡分流制度現有問題存在的根源是,價值取向單一和過分關注效率。第三,佟老師認為我國繁簡分流制度價值取向單一的癥結在于訴訟目的模糊、節(jié)約社會資源和司法獲得認同感。第四,佟老師提出完善繁簡分流制度的基本思路——節(jié)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合理安排訴訟程序、保證當事人權益、最大化訴訟目的。第五,關于我國繁簡分流制度的具體設計,佟老師概括出三點——根據案件性質確定“繁簡”判斷標準、根據案件特點設置多元“分流”渠道、賦予當事人重復的選擇權。
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淡樂蓉教授以“青海藏區(qū)民間調解法律問題研究”為主題進行了發(fā)言。淡老師主要從三方面來闡述,一是藏傳佛教中寺院和僧人參與藏區(qū)社會糾紛解決的歷史及其文化溯源;二是青海藏區(qū)藏傳佛教寺院和僧侶參與人身傷亡案件調解的現象和現狀分析;三是對青海藏區(qū)民間調解中藏傳佛教寺院和僧侶參與人身傷亡案件的調解的法律規(guī)制。在青海藏區(qū),藏傳佛教寺院占全省宗教活動場所的32.4%,僧侶占全省宗教人員的91.3%,信仰藏傳佛教的群眾占全省信教群眾總數的54.8%。在日常社會生活中,無論生老病死,還是與生活、生產以及糾紛事件等處理,他們一般都會延請藏傳佛教寺院及其僧人進行宗教調解和參與相關事件處理過程,致使其對藏區(qū)民眾的社會生活和行為產生一定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指導的作用和功能。宗教專家是通過符號勞動產出對宗教教義的理解和詮釋的宗教產品,使利益關系轉變?yōu)榉抢骊P系,使之蒙上一層超功利性的偽裝。藏傳佛教建立起林立的僧團組織和教派,實際上也是使之更多獲取社會經濟資本和社會資本的力量的集合。藏傳佛教在社會調整和社會糾紛解決中具有不可抹煞的功能和作用,但其狹隘的地方神靈體系和對世俗權力以及物質利益的強烈追求和占有,致使其無法實現宗教的超脫性和神圣性的提升。我國必須通過某些方式加強對藏傳佛教寺院內部的管理、依法嚴厲禁止宗教干預司法等假借宗教符號實施符號暴力。
在與談環(huán)節(jié),黑龍江大學法學院魏建國教授認為,田夫老師的發(fā)言,視角特別好,你從教材的體系當中來梳理司法理念性的東西,我感覺特別有價值。因為教材基本上是我們認為的通識和共識,而我們變革觀念首先要變革教材體系,教材體系的影響太大了。中國的強制性司法,肯定有階級工具論在里面。用這個理念做一個范式來引領或說明中國司法改革的價值、制度和文化取向,三個維度確實能打通。房文翠老師從概念上理清司法責任和審判責任,并結合經驗的考證,從經驗到理論的打通。我覺得這是一篇非常規(guī)范性的論文,是非常完美的一篇論文。趙玉增老師的文章學術含量、知識點含量非常大。我聽完之后,也感覺很受啟發(fā),尤其是中國的司法改革。崔麗老師講法官的評選樣本分析,他覺得通過實證的方法把法官評判的標準至少多元化了,給我們一個啟發(fā)就是:好法官是不僅能靠司法標準來解決問題的。我在東北的時候感覺東北的法官特別機械司法,這樣人不人性?這樣能不能很好地回應社會需要?所以司法改革不僅是簡單的法律職業(yè)標準的改革。高尚老師講德國的司法判例,讓他再一次感受到了德國法學的精深、精細、規(guī)范和適用,像德國足球,既高深又管用。他不是很了解這方面的內容,但我也很受啟發(fā)。佟金玲老師講訴訟經濟視角下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制度這個問題,他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