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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fā)布7起典型案例:性侵對象鎖定網絡交友年輕女性

時間:2014-10-22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最高人民法院10月21日公布7起通過網絡實施的侵犯婦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犯罪分子通過QQ、微信或者婚戀網站與被害人結識,取得信任后對其實施犯罪行為,目標人群鎖定沉溺網絡交友等活動的年輕女性。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近些年因網絡交友引發(fā)的詐騙、搶劫、盜竊、敲詐勒索、強迫賣淫甚至強奸、殺人等惡性刑事犯罪時有發(fā)生,亟需引起廣大網友的注意和警覺。

  “這些案例在現(xiàn)實生活中都是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但是通過網絡途徑實施,就具有特別的典型意義和警示意義?!弊罡叻ㄐ侣劙l(fā)言人孫軍工表示,發(fā)布案例的目的是向廣大網友,特別是青少年發(fā)出一個強有力的警示。

  見網友勿單身赴會

  當今QQ、微信聊天已成為許多年輕人生活的一部分,它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時空距離,也給不法之徒實施犯罪帶來可乘之機。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顏茂昆認為,因其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點,網絡交友成為不法分子實施犯罪的新平臺,由此引發(fā)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趨勢。通過網絡結識的人員不能輕信,在網絡上要學會保護個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網友見面,以免造成危險。

  【基本案情】2013年6月,肖克臣以外出游玩為名,將通過手機微信“搖一搖”結識的被害人梁某(女,時年15歲)騙出后,與肖生坤一起將梁某騙至租賃房屋內。兩人持美工刀威嚇并用膠帶捆綁梁某,肖生坤從梁某的手提包內搜得財物。其間,肖克臣強行奸淫了梁某。此后,兩人打電話聯(lián)系梁某母親,索得贖金兩萬元后逃離現(xiàn)場。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告人肖克臣伙同他人預謀綁架,選定尚未成年的女網友作為作案對象,借外出游玩之名騙出后綁架、強奸,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法院依法對其所犯之罪從重處罰,顯示了嚴厲打擊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堅定立場。

  【基本案情】2012年,張盛貴化名“張學川”通過QQ結識18歲的范某,多次要求范某做其女朋友遭拒。兩人見面后,張盛貴以天氣太熱為由,提出要去賓館洗澡,讓范某一同前往,將其強奸,并用手機拍下范某數(shù)張裸照。

  法院審理認為,張盛貴采用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于張盛貴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典型意義】一些人專門在網上利用QQ尋找侵害對象實施不法行為,其中,既有利用網絡進行詐騙犯罪的,也有利用網絡進行暴力犯罪的。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編造的謊言欺騙、蒙蔽。張盛貴通過QQ結識剛剛高中畢業(yè)的范某,取得范某輕信后,即與范某相約見面,趁機在房間內將范某強奸。該案的發(fā)生提醒公眾,不能輕信通過網絡結識的人員,不能在網絡上透露個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網友見面,以免造成危險。

  目標多為年輕女性

  此次發(fā)布的7起典型案例,5起案件的被害人在25歲以下,其中兩名被害人年僅18歲。

  “年輕女性處于弱勢地位,好奇心強、防范意識差,極易成為犯罪目標?!鳖伱フf。

  【基本案情】2010年5月,被告人葉振強、路好寶租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因經濟窘迫,兩人產生綁架他人勒索錢財之念。葉振強通過QQ聊天結識了被害人趙某(女,歿年18歲),將其帶回租住屋,趁趙某熟睡之際,用透明膠帶、床單將趙某纏裹后控制。次日,葉振強向趙某的父母索要贖金,并讓趙某與其父母通話。隨后,路好寶按住趙某的腿,葉振強用毛巾捂住趙某口鼻并勒趙某頸部,致趙某窒息死亡后,兩人逃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振強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后恐罪行敗露,便將被害人殺害,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依法認定被告人葉振強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路好寶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典型意義】隨著智能手機的發(fā)展和各種社交軟件的廣泛應用,網絡社交無處不在。網絡無法驗證用戶的基本身份信息,更不可能校驗用戶的品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點,隱瞞真實身份,將自己扮演成各種角色,在網絡上物色、“釣取”可能會成為其犯罪對象的人,當取得對方信任后,就邀約見面,進一步實現(xiàn)其犯罪目的。本案希望能喚醒廣大熱衷網絡交友的網友,尤其是年輕人的警覺,要慎重網絡交友,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基本案情】2011年3月,被告人趙小明、曹金勝、張樂良等人聚集進行傳銷活動,由趙小明擔任業(yè)務主任負責日常管理。張樂良以幫助找工作為名,通過QQ聊天將被害人江某(女,時年20歲)騙至其進行傳銷的房間后,由趙小明安排曹金勝、張樂良等人對江某講授傳銷課程,并貼身看護以防江某離開。江某從該房間翻窗逃離時墜樓身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小明、曹金勝、張樂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7年、9年。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采取非法拘禁手段強制女青年參加傳銷活動致人死亡的案件。隨著網絡技術的迅速發(fā)展,利用網絡建立傳銷組織實施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本案被害人江某即利用網絡找工作,不幸被傳銷分子盯上,遭到非法拘禁,終至逃生時不幸身亡,令人扼腕嘆息。

  提防婚戀網站騙局

  隨著都市工作、生活節(jié)奏的加快,專業(yè)婚戀網站成為適婚男女,特別是都市白領結識異性的新平臺。但由于注冊門檻低、信息審核難等原因,部分婚戀網站信息虛假,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被告人黃蘇安用虛構的美籍華人身份,在某婚戀網站注冊“相濡以沫”網名并結識女被害人謝某。交往過程中,黃蘇安向謝某謊稱,他所在的工作機構將啟動巴拿馬運河航線投資項目,該項目回報率為本金的6倍,投資門檻為人民幣705萬元,2012年元旦前除償還本金外可另行給予回報1800萬元。謝某信以為真,同意投資上述項目。

  10月18日,謝某將5萬元轉至黃蘇安指定的賬戶。同月20日,謝某向他人高息借得200萬元,先后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交予黃蘇安。之后,謝某又向他人高息借得490萬元及積蓄10萬元一并交給黃蘇安。謝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報警,追回贓款33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蘇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身份、編造高額回報投資項目等方法詐騙被害人錢款達70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認定被告人黃蘇安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利用婚戀網站交友實施詐騙犯罪的案件。一些不法分子在婚戀網站注冊賬號,利用虛假身份進行交友,騙取對方信任后,借機實施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甚至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本案被告人在婚戀網站注冊賬號,以虛假“美籍華人”身份作為幌子和誘餌,博取對方好感和信任后,以投資理財為名,詐騙巨額錢財。本案被告人雖然最終受到法律嚴厲制裁,部分贓款亦已追回,但被害人遭受的情感創(chuàng)傷以及巨額財產損失很難彌補挽回。

  顏茂昆提醒道:“網絡是虛擬空間,犯罪卻是在現(xiàn)實的,財產損失可以補償,生命卻再難挽回。父母、學校等對未成年人負有監(jiān)護和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更要加強管理,預防和減少通過網絡實施的犯罪行為,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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