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系統(tǒng):
用戶名: 密碼:
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位置: 首頁 》法界資訊 》學界動態(tài)
專家:認罪認罰屬控辯協(xié)商而非“辯訴交易”

時間:2016-09-05   來源:法制網(wǎng)  責任編輯:elite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一起涉嫌非法買賣彈藥罪案件,在被告人簽署認罪從寬協(xié)商意愿書后,南沙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變更量刑建議書,建議對其從寬量刑。

  今后,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在廣州或?qū)⒊蔀槌B(tài)。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授權決定草案正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將在包括廣州在內(nèi)的18個城市進行為期兩年的試點。這一消息引起法學界和社會廣泛關注。

  多位法學專家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在控辯雙方平衡對抗前提下的控辯協(xié)商,在司法改革深入推進的大背景下,開展這項制度試點工作,是準確及時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有利于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完善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體系。

  程序從簡提高司法效率

  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8個城市開展為期兩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現(xiàn)已到期。

  如今,18個試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城市,涉及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正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

  近年來,我國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案件呈下降趨勢,輕微刑事案件的數(shù)量仍在高位徘徊,某些犯罪案件偵辦難度很大,需要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有時可能引發(fā)刑訊逼供。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與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推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說:“當前,部分司法機關感到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負擔較重,案多人少仍然較為突出,影響改革進程。此前的刑事速裁程序試點已取得一定效果,部分實務部門也認為可以進一步擴大適用范圍,在此節(jié)點上試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符合現(xiàn)實需要?!?/span>

  美國的“訴辯交易”制度,英國、意大利的認罪后量刑折扣制度,法國的庭前認罪答辯程序……據(jù)介紹,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訴訟效率已經(jīng)成為當代各國刑事司法領域的主流導向之一。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認為,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優(yōu)化資源配置,節(jié)省簡單案件耗費的資源,將優(yōu)勢資源集中于處理復雜案件,確保案件審理質(zhì)量,維護司法權威。

  我國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體現(xiàn)了程序上從簡: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對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qū)徟小?/span>

  宋英輝說,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適用,實現(xiàn)案件繁簡的合理分流,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程序體系,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創(chuàng)造積極條件。

  實體從寬彰顯司法公正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僅在程序上從簡,還會在實體量刑上從寬。對認罪認罰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輕發(fā)落”,難免會與社會大眾樸素的刑法觀念相沖突。

  據(jù)專家介紹,隨著人類文明的發(fā)展,現(xiàn)代法治國家已逐漸摒棄單純的刑罰報應觀、重刑主義,轉(zhuǎn)而彰顯司法的公正與人道主義。是否適用刑罰、適用怎樣的刑罰、是否從寬適用刑罰,主要考慮的是如何有效矯正、控制和預防犯罪。

  宋英輝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利于調(diào)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認罪認罰的積極性,促進和解,既能夠體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充分尊重,彰顯刑事訴訟的人文關懷,又能及時修復社會關系,減少社會對立,使犯罪人員早日回歸社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黃京平特別強調(diào),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是“辯訴交易”,而是在控辯雙方充分、平衡對抗基礎上的控辯協(xié)商,在國家、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三者利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讓人民群眾的公眾安全感最大化。

  卞建林也認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能簡單等同國外的辯訴交易制度。我國試點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僅為了提高司法效率,還有司法需求與人權保障的考慮。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的原則,凡是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但在司法實踐中,獲取確定、充分證據(jù)的難度不斷加大,特別是辦理犯罪手段比較隱蔽的案件時更是如此。

  卞建林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鼓勵引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罪行,可以防范辦案人員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口供,迅速查明案件事實,及時有效懲罰犯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wèi)東說,在具體的認罰過程中,被害人的利益由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的檢察官代為主張,可將被害人的受損利益獲得彌補作為認定被告人認罰、積極退贓退賠的合理條件之一,將被害人獲得賠償?shù)某潭扰c被告人可能獲得的從寬幅度直接掛鉤,可以調(diào)動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主動性。

  宋英輝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應有之義,是充分體現(xiàn)刑事政策精神的制度樣本。

  完善程序避免司法腐敗

  如何避免“花錢買刑”等司法腐敗問題,成為社會大眾關注刑案認罪認罰制度的重點。

  宋英輝介紹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主動認罪,自愿承擔刑罰,而不是其通過經(jīng)濟賠償,就可以從輕處罰。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制度試點授權決定草案中完善了相關訴訟程序,比如規(guī)范審前程序、明確撤銷案件和不起訴程序、體現(xiàn)認罪認罰程序上從簡等。

  卞建林說,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應當獲得從寬處理,是我國的一貫刑事政策,刑法中自首、立功作為量刑中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便是這一政策的制度體現(xiàn)。試點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這一政策在訴訟制度上的貫徹落實。

  卞建林進一步分析認為,由于制度設計上對檢察機關的裁量權有很大限制,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其作出減輕指控、減少指控的處理,只是在被告人認罪的前提下作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一般不會造成罪責刑明顯失衡、量刑畸輕的情況。即使處罰后發(fā)現(xiàn)漏罪,仍然可以追訴。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法官和檢察官的司法責任制度,案件質(zhì)量評查制度……宋英輝認為,近年來,我國在防范司法腐敗和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方面已制定和出臺多項制度,在防止“權錢交易”、放縱犯罪等司法腐敗行為上,發(fā)揮了應有的作用。

  出臺細則確保改革成功

  與社會關注的重點有所不同,法學專家更關注重大案件是否適用、試點開展后可能出現(xiàn)的“同案不同判”等問題。

  宋英輝認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不意味著必須從寬。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要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綜合考慮案件的各種法定、酌定從寬、從重情節(jié),遵循量刑指導意見的要求和標準,確保公正量刑。能否從寬、怎樣從寬、從寬多少,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確保寬嚴有據(jù),罰當其罪。隨著實踐經(jīng)驗的積累和有關指導意見的細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范圍、案件類型將不斷得以完善。

  黃京平認為,重大案件是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個尚需明確、可以研究的問題,不能一概否定。既然是改革試點,在嚴格的制度設計基礎上,還要勇于嘗試。某些罪行嚴重的被告人可以認罪認罰,但如何從寬尚需由司法機關認定。

  也有人擔心,試點地方和非試點地方是否會出現(xiàn)“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宋英輝說,試點開始后,案件處理程序速度、繁簡分流、從寬處理等方面,可能產(chǎn)生一些差異是正常的。對認罪認罰案件從寬處理,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作出的,如當事人和解、認罪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等。不論試點地區(qū)還是非試點地區(qū),經(jīng)過完善量刑意見、培訓辦案人員,保證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案件,可以避免實體處理上“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卞建林認為,決定這項改革成敗的關鍵有兩點:如何確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認罪的自愿性、明智性;如何保障辯護律師的及時參與和有效幫助。

  卞建林建議,最高法、最高檢聯(lián)合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qū)嵤┮庖姡y(tǒng)一思想,凝聚共識,明確標準,規(guī)范程序,細化措施。

  黃京平說,控辯協(xié)商的前提是控辯雙方平衡對抗,其中律師的作用至關重要。之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地區(qū)建立的值班律師制度,就是一種有益的嘗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式試點后,可以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在律師的幫助下自愿合法地認罪認罰,開展更多嘗試。

全文
搜索

關注
微信

關注官方微信

關注
微博

關注官方微博

網(wǎng)絡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