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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中國法治建設正在進行“四大轉變”

時間:2017-06-06   來源:中國法學網(wǎng)  責任編輯:elite

  從1997年黨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算起,今年已是20周年。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全面依法治國,并在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門就此作出戰(zhàn)略部署。如何理解中國走過的依法治國之路?全面依法治國對我國治國理政的推進將有怎樣的重大意義?

  近日,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李林教授做客中國社科院-上海市政府上海研究院“人文社科高端講座”,就上述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講座。

  如何看待依法治國的性質特征?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加快了法治建設的步伐。李林表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不僅是“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的重要制度基礎和法治保障。

  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都對我國法治建設有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提出了180多項對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的改革舉措。要理解和把握這么多的內(nèi)容,并不容易。李林認為,要從戰(zhàn)略和宏觀層面,把握全面依法治國的“十大要義”,即全面依法治國的戰(zhàn)略地位、戰(zhàn)略意義、性質特征、基本目標、主要任務、重點難點、頂層設計、路徑依賴等。

  談及全面依法治國的性質特征,李林表示,依法治國不是一個純技術、純法律手段的問題。

  談及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目標,李林表示,十八屆四中全會講了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即“兩個建設”: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階段性目標來講,黨的十八大提出我們到2020年要實現(xiàn)五大目標,即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

  談及全面依法治國的路徑依賴時,李林表示,應注重“四個堅持”,一方面需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另一方面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同時還要堅持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及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zhí)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全面展開。

  如何理解我國法治建設未來發(fā)展方向?

  李林認為,當前,我國法治建設正處在“四大轉變”的時代背景下。

  一是法治建設的主要任務,從建立法律體系轉變?yōu)榻ㄔO法治體系。

  改革開放前30年,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目標,是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十八大以來,我們的設計思路則更多的是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是一個重大的轉型。這對法學專業(yè)的人來講,也可能會帶來職業(yè)生涯的不同選擇。比如,過去30年做立法的可能很“吃香”,但未來可能關于憲法法律實施、遵守、保障、監(jiān)督等的角色會更為凸顯。如果能把握住這種大趨勢,對法學院學生規(guī)劃職業(yè)發(fā)展是有好處的。

  二是依法治國的歷史使命,從法律大國轉變?yōu)榉ㄖ螐妵?/span>

  今天,我國立法的數(shù)量和大陸法系的法國、德國、日本這三個國家相比,不僅不遜色,甚至更多。但是,這些國家已經(jīng)是相對成熟的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所以,我國要向法治強國轉變,要向建立法治體系轉變。而法治強國有兩個含義,一是通過法治來實現(xiàn)國家強大,二是把法治作為我國未來強大的指標或內(nèi)容的重要一部分。

  三是法治建設的階段性重點,從以立法為中心轉變?yōu)橐詰椃ǚ蓪嵤橹攸c。

  四是“法治GDP”可能成為治國理政的一個主要抓手。

  過去30年,評價一個地方、一個干部,更重要的指標是“經(jīng)濟GDP”。未來,我們需要把法治素質高、法治能力強的干部,優(yōu)先提拔到各級各類崗位上使用。要實現(xiàn)這個轉變,就要盡快形成對干部法治素質、法治能力可以評估考察的一套制度??梢园堰@種法治評價的體系叫做“法治GDP”。

  如何進一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李林表示,未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還需要解決若干體制機制問題,這包括全面貫徹實施憲法;進一步完善科學立法和法律體系,比如,立法要考慮如何更好地體現(xiàn)弱勢群體的利益,實現(xiàn)分配正義;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國,加強建設法治政府,等等。

  在談到建設法治政府時,李林表示,現(xiàn)在我們面對這樣一個客觀難題,即法治建設和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順序問題?,F(xiàn)在,在有的時候,存在法治政府建設過快而行政體制改革相對滯后的情況。法治建設過快以后,就容易用行政立法和其他立法把有些其實需要改革的東西給固化下來了。本來的程序應是先改革、改完了再來立法固定,現(xiàn)在是先立法,再來改革,難度就非常大。這時,改革等于是要改這個法了,而不是改不適用的體制機制。這種顛倒最后產(chǎn)生的問題,就是本來不適用的行政體制本身是障礙,結果由于進度不匹配、先后次序沒有安排好,法律法規(guī)似乎成為了行政改革的“障礙”。要解決這一問題,還需要作進一步細致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來源:上觀新聞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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