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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高 嵐:人民法庭實行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調查與思考

時間:2017-08-22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人民法庭實行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調查與思考

——基于135個人民法庭的實證分析

高 嵐*

  司法責任制改革是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環(huán),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牢牢牽住的“牛鼻子”。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最基層的單位,既位于化解矛盾的第一線,也處在司法體制改革的第一線,因此,自然成為各地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試驗田”。為深入了解法庭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情況,客觀評價實際效果,津市法院課題組選取了湖南、湖北、江蘇、廣東、貴州、重慶等六個省份共43個人民法庭作為實證調研之地,派出了四個調研組,歷時6個月,通過問卷調查、實地考察、座談交流等形式來獲取第一手資料,同時還采用電話訪談、文獻查閱及網絡搜索等方式,對樣本周邊地區(qū)法庭進行輔助調查,使樣本擴充至135個人民法庭。

  論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針對樣本數(shù)據(jù)的實證考察,分為5點,分別是審判團隊情況、審判權力運行情況、人員職責分配情況、審判責任追究、審判團隊履職保障。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為對象,針對該意見在人民法庭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的調研,這部分通過羅列統(tǒng)計數(shù)字、圖表分析、訪談材料等方式來對效果以客觀評價。第二部分是探討制度實施中的問題。分為文書簽發(fā)、專業(yè)法官會議、業(yè)績考評、團隊效率、責任追究、履職保障6點。這部分尤其關注制度實施的種種問題,通過數(shù)據(jù)統(tǒng)計與分析,并輔之以訪談數(shù)據(jù),對問題呈現(xiàn)的樣態(tài)、特征、范圍等進行詳細的梳理。應該說這5點問題,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三部分是追問與反思,運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對問題進行由淺到深的剖析。分為2小點。首先,追問問題的癥結,從制度設計、制度行動與制度環(huán)境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指出存在的缺陷。推行主審法官負責制,會不會造成主審法官權限過大,進而架空合議庭的現(xiàn)象。責任追究方面,《意見》規(guī)定的過于簡單,沒有為法官問責提供一個共同遵守的依據(jù),從而導致目前各地法院在責任追究方面各行其是、混亂失序的局面。在制度行動上,改革前,案件的審批權掌控在庭長、院長手中,然而依據(jù)權責對等原則,法官對案件結果沒有決定權,自然也無須對案件的審理承擔最終的主要責任,即使發(fā)生錯案,追究責任也不全在自身。而實行責任制改革后,法官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裁判者,院、庭長不再對案件質量予以把關,法官失去了堅強的后盾,需獨立審理案件,并對案件的質量終身承擔責任,一旦發(fā)生錯案,法官需獨自擔責。面對這嚴重的后果,法官們大多感到擔憂。

  其次,進一步反思癥結背后的根由。分為審判權內部運行機制的自身特性、社會與審判權運行的相互作用二點來探討。這里主要是集中思考審判權的“行政化”問題,在筆者看來,當下對審判權“行政化”的批評過于激烈,“行政化”并非是制約司法責任制實行的唯一根源。審判權運行的制度功能,是隨著司法基本任務和社會問題的轉換而轉換的,是受到了社會壓力的擠壓而逐漸塑造而成。這也意味著要破除司法審判的“行政化”傾向,真正地實現(xiàn)司法責任制,不僅需要制度上的努力,更需要社會的支持與時間的累積。

  其實,審判權運行的制度功能會隨社會變遷而轉換,而且制度運行的本身同樣帶有濃厚的社會因素而反映社會的機理。比如,盡管這些年“去行政化”始終都是審判權內部運行機制制度構建乃至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務,但實際給人的感覺卻是審判權運行的行政化趨勢并未減輕反而有不斷增強的趨勢。究其原因,乃是社會轉型的不斷深入,糾紛日益增加,法院的糾紛解決活動日益受到社會所關注。特別是隨著網絡時代的來臨以及自媒體的出現(xiàn),當公眾從消極、被動的媒體受眾一下子轉化為積極的媒體話語參與者甚至是操控著時,司法案件一旦進入社會關注的視野就很容易轉換成公共事件甚至政治問題。如此,在社會壓力不斷增大的情形下,“很多法官的能力及素質難以匹配某些糾紛解決的要求,即便完全放權于法官,法官依然會將問題提交于院、庭長以及審委會,這樣就迫使其不得不過多地介入一些案件的實體處理之中?!?/span>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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