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0-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劉茂盛(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老師,大家好!
非常感謝論壇組委會給我這次寶貴的發(fā)言機會,我匯報的題目是《論主審法官辦案模式的司法腐敗風險及防控》,接下來我將從選題理由、原因分析和防控對策三個方面進行匯報。
第一是選題理由,即為什么要關注主審法官辦案模式的司法腐敗風險。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確定的司法改革目標,其目的在于祛除審判權長期以行政化模式運行導致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弊端,實現(xiàn)"審"與"判"的統(tǒng)一,推動審判權回歸司法屬性。從審判權運行來看,法官與合議庭是案件審理的基礎單位,二者理應是行使審判權的主體,法院內部存在的請示、匯報、審批等行政化工作規(guī)定確實對二者這一地位造成了影響,那么通過改革擴大主審法官和合議庭的權力,強調審判者的權責對等性,是健全審判權運行機制的關鍵。但是,改革方案對"主審法官"的選任預設了條件,包括政治素質好、辦案能力強、司法經驗豐富等,主審法官亦將承擔起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中的審判長的職責,這說明并非所有法官都能成為主審法官,該模式實際上是將審判權下放給部分擇優(yōu)選拔的法官。那么,當審批等內部"把關"被弱化或者取消之后,審判權力運行格局的調整是否會形成權力監(jiān)督的"真空地帶"和審判權的濫用,導致權力尋租,這一值得警惕卻未受到廣泛關注的問題就引起了我的注意。
第二是原因分析,即為什么主審法官辦案模式會產生司法腐敗。我是從三個方面展開思考的:其一,主審法官辦案模式會使審判權和審判管理權集于一體,加重司法行政化。從現(xiàn)行規(guī)定來看,院長、庭長以及審判長負責制下的審判長是主審法官的主要人選;在法官員額制下,主審法官的數(shù)量會更為有限,經此改革,院長、庭長將會更多的以審判長的身份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這符合司法親歷性原則。但是,在審判權運行過程中,司法行政化的癥結不全在于院、庭長聽取匯報、審批案件等作法,而是院、庭長甚至于審判長基于行政職級控制著法院內部稀缺性資源的分配權,如崗位選擇、職務晉升等,在這一"金字塔"形管理結構中,即便同為法官,下級法官也難以或者不敢違背上級法官的意志。所以,院、庭長以審判長身份審理案件,其所提法定幅度內的處理意見,其他法官一般不會發(fā)表與之相左的觀點,但是如此,審判權和審判管理權就實際上將集中到了院長、庭長的手中。其二,審判權力與審判責任的不對等,現(xiàn)行責任追究機制落后。我國有關法官審判責任的追究范圍和處罰措施相當多,但是這種以案件判決結果為審查重心的責任追究方式,已經難以制約主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伴隨權力的集中,主審法官擁有了對案件的決定權,倘若其是收受了賄賂作出傾向于一方當事人的判決,但只要處理結果在法定幅度內,那么目前的責任追究機制基本不會發(fā)揮效用。其三,法官職業(yè)保障落后,助長了審判權的私利化。我國在法官職業(yè)保障方面還有許多不足,這不僅表現(xiàn)為法官職務身份的穩(wěn)定性取決于法院內部的行政領導,而且法官薪酬過低,從而造成司法腐敗成本低,不利于增強主審法官抵制腐敗的自覺性。綜上,在主審法官辦案模式下,院長、庭長以及審判長將成為主審法官的主體人選,審判權和審判管理權更集中于這一群體,其運用自由裁量權的空間更大,審判管理權會以更為隱蔽的方式侵蝕審判權,以判決結果為審查重心的責任追究機制難以有效制約主審法官掌握的自由裁量權,加之落后的職業(yè)保障制度,主審法官就有可能在司法自由裁量權范圍內謀求個人非法利益。
第三是防控對策,即如何防止主審法官辦案模式的腐敗風險。在審判權運行機制中,審理者應當具有裁判權,但是任何權力都必須有其邊界,并受到制約和監(jiān)督,而權力的利得性也應當受到尊重。在此,提出四個方面建議:其一是改革審判管理權,限制院、庭長和審判長的行政性權力,法院的管理應該是扁平化管理,而不應該是金字塔化的管理;其二是改革審判責任追究機制,以法官行為作為追責標準,將主審法官職務內、外的行為均納入監(jiān)督范疇;其三是漸進健全法官財產申報制度,要求新晉升的主審法官公布個人及家庭財產,通過公開透明的社會監(jiān)督方式來監(jiān)督他們依法有效行使審判權;其四是穩(wěn)步提高法官薪酬待遇,使法官能夠享受與之職業(yè)尊容相匹配的生活條件,縮小法官之間的薪酬差距等等,鼓勵各級法院法官堅守本職崗位。
以上是我的粗淺認識,感謝大家對于我上述膚淺觀點的關注,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