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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中教授評論演講(中國法學創(chuàng)新講壇第六期)

時間:2012-07-31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首先我感謝中國法學會和清華大學邀請我做龍宗智教授《相對合理主義》演講的點評。我認為龍教授是一位在學術上很有成就的出色的中年法學家,或者也可以說是一位中年的法學大家。他強調理論結合實際,在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方面不斷地做出努力,不斷地有所貢獻。在龍宗智教授的學術成就中,一個標志性的成果就是“相對合理主義”。

  可以這么說,從1999年龍宗智教授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相對合理主義》這本專著以后,繼續(xù)通過發(fā)表論文演講進一步形成自具特色的學術風格,可以這么說,“相對合理主義”已經成為龍宗智教授的一個標志性成果,一個標簽,一個符號?,F在,刑訴法學界把相對合理主義看成是龍宗智教授的專利,一講龍宗智教授,馬上就想到相對合理主義,兩者已經難以分割了,別人想搶這個牌子也搶不走。

  今天龍宗智教授把他的“相對合理主義”從基本的理念內涵,到結合刑訴法的實際,做了比較系統(tǒng)的闡述,使我們更加理解他所講的相對合理主義在理論上指的是什么,實踐方面主張什么,從而使我們對其相對合理主義有更多理解。盡管我注意龍宗智教授的“相對合理主義”理論已經多年,但深入研究很不夠,現發(fā)表一點個人的不成熟評論。

  首先,我對“相對合理主義”從總體的學術價值來說是持肯定態(tài)度的,肯定其在理論層面和實踐層面上的價值。我為什么基本肯定呢?因為他既不贊成“拿來主義”,同時也反對“本土資源論”,這兩者都是不好的傾向。

  對此,我是支持的,也比較符合我個人的思路。中國的現實不可能全部照搬外國的,特別是不能照搬西方的根本制度;技術性的東西,具體的制度,倒可以多借鑒一點,多搬一點。根本制度照搬我們就會由社會主義變成資本主義,我們的政治體制變成西方的政治體制,我們的司法體制也沒有中國特色。具體的問題上雖不能照搬,相比還是有所不同。本土資源論,確確實實過分地強調中國的實際,過分地強調外國的東西不適用。應該說本土資源論的基本形象是保守主義,是不利于推進改革、不利于向外國學習先進的經驗、不利于我們面向世界和融入世界的大潮流。

  因此,我們既要反對這種傾向,又要反對那種傾向,從這個角度來說,龍教授的“相對合理主義”主張“不求最好,但求較好”,這是現實主義的態(tài)度。另外他主張有步驟地前進,逐漸地推進改革,胸懷大志,腳踏實地,這應該說是我國的法治建設的基本途徑。既要前進,又不至于發(fā)生明顯不適應現實情況或者說是冒更大的風險去改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是贊成龍教授用“相對合理主義”理論來謀劃我國法治建設司法改革的進程。這是“相對合理主義”最值得稱贊之處。

  另外,在方法論上有一定的創(chuàng)新。這個創(chuàng)新是一種用“相對合理主義”的口號引起人們的注意,人們用這樣一種口號或主義來概括他的主張。用標簽性的方式,簡明地概括出來,所以這些東西我覺得還是很有創(chuàng)新性,獨樹一幟本身就是有創(chuàng)新,把現實的東西用自己的符號概括出來,本身是方法論的創(chuàng)新。

  第三點想講他在哲理上既有創(chuàng)新,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龍教授的“相對合理主義”本身應該說是一種法理學的概念,是一種哲理上的東西,從法理和部門法相結合的產物。相對合理主義放在哲學上來講完全可以,龍教授這方面似乎還可以再進一步展開一些,并表述得更準確些。比如講什么叫合理?宗智教授認為,合理同理性是兩個概念,是不同的意思,這個問題需要推敲。我看了一點哲學上有關的東西,按照我個人的理解,合理就是合乎道理,合乎常識性的道理,這是通俗的解釋,但是從哲學角度來說,合理應當是合乎理性、合乎規(guī)律。因此不能把相對合理同理性割裂開來。理性里面有應然與實然之分,把遠大的理想與現實的目標加以結合,合理與理性割裂開恐怕不行。宗智教授講支持熊秋紅教授的一篇文章的觀點,把司法改革、刑訴法的修改,放在國際法準則的背景下,從司法規(guī)律的角度下來講,這實際上是把他的“合理”定義為理性的定位。相對合理,從理性的角度,從規(guī)律的角度,應該先有一個什么標準,然后再說相對。理性并不等于就是絕對理性,理性有相對理性、絕對理性之分,理性本身是一定要講的。

  其次一個問題,相對合理同絕對合理的關系,宗智教授講相對,似乎就不講絕對了。我覺得從哲學來說似乎還要辯證一點。相對之中未必排除絕對,絕對之中未必排除相對。從辯證法的角度來講,一切事物都是相對的,任何事物從一個角度來說不可能是絕對的,是十全十美的。但是反過來說沒有一個事物只有相對,沒有絕對的因素。如果只有相對,而沒有絕對的因素,在哲學上就會淪為相對主義,沒有是非,沒有真理與非真理的區(qū)別。絕對與相對在一定的條件下還是要承認,講相對的時候不要什么東西都要否定掉絕對。講相對合理,一定條件下有絕對的東西,現實的條件下也是如此。譬如法官的中立獨立是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有一種合乎理性的訴訟模式的核心原則,有絕對正確的因素?;蛘哒f絕對是指一種規(guī)律性的東西,不可抗拒的東西,必然走向的東西,法官中立就具有一定絕對正確的因素。

  宗智教授強調講法律的公理性,他的看法我也是認同的。實際上公理性就具有普遍性、普世性。我個人認為,我們講符合規(guī)律,就是要承認中外法律也好,司法也好有一定的共同規(guī)律。得承認共性與個性的關系。相對合理主義應當承認普世性與個性的關系,不能簡單講普世性就不講中國特色,反過來說講中國特色也不能否定法的普世性,實際上宗智教授也不是不承認,但是他沒用這個詞,用公理性回避了這個詞。我覺得相對合理也不能回避我們的普世性與某些內容的絕對性,這是可以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至于涉及到刑訴法的具體問題,有些東西我同意宗智教授的意見,有的問題我有不同的意見。有些問題雖然法律做了規(guī)定,但是我們不能承認黑格爾所說的: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現實的就是合理的。

  針對目前有些刑事訴訟法律制度,有的學者將其作為中國特色來加以贊賞。我認為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目前不規(guī)定沉默權,包括不規(guī)定相對的沉默權,我認為是可以接受的,起碼從相對合理主義的角度來看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目前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guī)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的規(guī)定,我認為是需要修改的,現在改不會產生太大的消極作用,改了作用會更好?,F在的刑訴法修正案既規(guī)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又保留“如實回答”,我認為是不合理的,連相對合理也達不到。我們今天在講相對合理主義的時候,主要要防止的傾向是什么?不是冒進,而是保守。

  以上是我個人看法,不當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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