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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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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中國法學青年論壇第三單元實錄

時間:2012-08-01   來源:  責任編輯:

  第三單元:特定領域社會管理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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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馮 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各位下午好,第三單元特定領域社會管理的法治化現在開始。我們這個單元榮幸的邀請到四位報告人,四位評論人發(fā)言,下面先請出第一個問題,新時期西南民族地區(qū)社會治理選擇的法理學思考。這個問題的報告人是胡興東副教授、法學博士,他是曲靖師范學院的副教授,評論人是蘇亦工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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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時期西南民族地區(qū)社會治理選擇的法理學思考

  ■報告人:胡興東(曲靖師范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老師、各位同仁,十分感謝組委會給我這次機會,能讓我有機會向大家報告我的研究結果。我報告的題目是《新時期西南民族地區(qū)社會治理選擇的法理學思考》,報告的內容有三個部分。

  我國社會治理已經進入了高風險、多新信息的時代,如何選擇治理路徑對法制和法治建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地區(qū),特別是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構成了此問題的一個方面。

  一、新時期國家對西南民族地區(qū)社會治理目標新定位

  社會治理中重要的是確定社會治理目標,有目標就會有相應的治理路徑。1949年后國家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社會治理目標是變化的。具體看:1949年至1957年之間主要是讓少數民族地區(qū)對新政權的認同、實現國家對邊疆民族地區(qū)社會安定、國防安全政治目標;1958年后,隨著民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建設的加快,國家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社會治理出現了一體化,改造成與內地一樣的社會結構成為當時的政治目標,最為典型的就是人民公社、政治運動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的推行,讓社會群體的生活政治化、單一化。20世紀80年代后雖然國家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進行了社會治理上有改革,然而目標上仍然有很強的沿襲性。

  (一)國家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社會治理目標的改變

  20世紀90年后在市場經濟下,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社會生產、生活方式實現了民間生產主體的“自治”,個體及家庭成為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中心?,F在國家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社會治理已經轉向了社會秩序的獲得與國家安全的保證,對西南少數民族內部生活的干預變得越來越弱。這種轉變不是國家治理上的退步與失敗,是社會治理走向正?;谋憩F。國家要對鄉(xiāng)村社會進行強有力的控制,僅依靠政治目標的輸入是不夠的,必須進行大量行政上的直接控制。國家要獲得這方面的成功就必須付出大政府的代價,否則政治目標的輸入是不會產生作用的,特別是在生產、生活以“自治”、“自負”為中心的市場經濟下,鄉(xiāng)村民眾完全成為傳統(tǒng)的自治單元時,他們不可能對輸入的政治目標產生太多積極的反映,他們感興趣的是個人的生存和發(fā)展。1993年后鄉(xiāng)村社會治理的困境:國家要在政治上控制住鄉(xiāng)村社會,但有不愿意承擔相應的鄉(xiāng)村社會的公共事務。

  (二)重新定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基層社會組織功能

  20世紀90年代后基層社會組織功能已經從過去政治性功能轉化成一種管理性功能。國家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治理上不再是簡單的政治目標的實現,而是實現經濟上的有效發(fā)展和秩序的有效提供。在市場經濟導向下半自治社會要求國家設置的基層社會制度與西南各少數民族傳統(tǒng)制度相比能夠提供一種更為有效的功能,這是國家制度在當地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20世紀90年代以來這種現象表現優(yōu)為明顯,因為國家把過去提供的各種福利性功能從制度功能中退出,而僅留下控制性功能,或一些政治性功能的制度,導致西南少數民族在國家制度下不能進行有效的整合,于是只好尋找過去的制度來補充不足。制度的替代雖然有文化、心理、傳統(tǒng)上的因素,但制度功能的缺失是最重要的因素。

  二、新時期西南少數民族社會治理的選擇

  新時期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社會治理可以從下六個方面進行改進:

  (一)增加和承認民間社會的自治性

  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由于民族、宗教、地域性和文化性的差異,國家在治理上應注意到政治目標的獲得和地方自治的平衡。民間社會由于自身的特點,采用多元的、相對自治的結構并不會導致國家政治地位的削弱。從基層組織結構上看,若國家介入太弱往往會產生鄉(xiāng)村權貴成為民間社會秩序的破壞者,進而導致國家社會秩序的無法獲得。若國家介入太強,則又會導致地方基層社會變成國家權力機關的濫用對象。所以建立一種半治自治的、民主的基層社會組織是十分必要的。這里的“半自治”是指在民間社會組織的運作中國家一般不采用直接的政治干預,而是更多的通過軟性的力量來施加影響,進而獲得國家的目標,比如通過對公共事務、公共福利的承擔來達到民間組織的行為改變和民眾對國家的認同等。在新時期下,國家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主要應關注以下問題:首先是政治安全,這必須由國家來完成,不可能由民間來完成。其次,國家對民間社會的控制應轉向提供有效的公共產品,而不是通過簡單政治目標的輸入??傊姓J民間社會的半自治性,讓民間社會有自己的活動空間,國家從強力控制轉向一些公共產品的提供者,讓民間社會在發(fā)展中有一個可依賴的公權力組織,而不是成為民間社會發(fā)展中最大問題。

  (二)改變關注點,減少少數民族群眾的剝奪感

  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經過三十年改革開放,確實有了很大的發(fā)展,人們的生活水平絕對指標上得到了提高。我們在調查中發(fā)現很多偏遠地區(qū)的少數民族民眾在生活上都發(fā)生了本質性的改變,通電、通路,電視、電話及手機等通信工具十分普及,給人們了解外界有了新的途徑。剝奪感是近年全國、同樣也是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各類社會糾紛產生的重要因原,特別是那些形成對抗政府、減弱對政府的認同等消極糾紛的形成的基本原因。人類有一個重要特點是:隨著物質生活的提高,需要的是一種平等對待的體驗。我們在調查問卷中對少數民族群體對現在社會的參與度進行了調查,外出打工是西南少數民族一般民眾進入現代社會的重要途徑,也是分享中國發(fā)展的重要途徑。結論是西南少數民族民眾參與當前中國社會發(fā)展的機會是很低的,也導致他們分享中國社會發(fā)展的好處機會很低,甚至他們只能體會到工業(yè)品不停上升帶來的壓力,而不是社會發(fā)展帶來自己生活的改變。這些構成一種很深的“剝奪感”。

  (三)減輕各民族群體社會利益博奕中的“弱勢感”

  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社會治理中提高公開、公正的社會交流、博奕機制,減少社會利益博奕中不同群體“弱勢感”的形成是當前社會治理中的重要工作。當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社會治理中存在一個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很多民族群體存在一種利益博奕中的“弱勢感”。弱勢感是指西南少數民族群體由于歷史上的各種原因,在社會政治、經濟利益的配置中形成的一種心理上的體驗。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由于民族上的多樣性,人數上絕對數量上的少數性,很多民族整體上存在一種“弱勢感”,當某個涉及不同民族群體的社會糾紛不能有效解決時,很易從簡單糾紛雙方轉化成一種群體社會政治利益的表達形式,導致大規(guī)模的社會糾紛出現,進而影響到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社會安定。這種體驗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社會糾紛的形式、產生和解決都具有重要影響。

  (四)改變傳統(tǒng)“土司”治理模式,強化與基層民眾的對話

  認真分析1949年后的民族政策,總體上還是沿襲了傳統(tǒng)的“土司”治理模式。這種統(tǒng)治模式只適用于信息不發(fā)達,對外交流很少的年代。然而,現在中國的現實發(fā)生了本質性的變化,很多少數民族地區(qū)民眾已經與外界大量交流,出外打工的少數民族青年已經十分普遍,加上電視、手機、網絡等信息傳播手段的普及,帶來少數民族民眾對傳統(tǒng)權威認同的減弱,他們渴望的是一種更多平等的社會對待,而我們的民族政策卻讓權力壟斷在少數人的手中,特別大量的經濟利益進入了少數人手中。在調查中,我們發(fā)現很多社會糾紛若轉變成重大公共事件時,大量參與者的動因上是很值得研究的,它和表象是有相當的差距的。筆者認為現在政府要減少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社會糾紛的最好辦法是與時俱進,增加對基層少數民族群眾的了解,把治理的方式從依賴“少數人”轉向與少數民族民眾對話。現在社會結構中出現了少數民族中精英的政治失落者與本民族一般民眾中的無助者相結合趨勢,只要出現一些有政治目的的人的煽動,社會糾紛就會更加頻繁出現,表現更為激烈。

  (五)國家正式的資助與NGO的有效結合

  國家現在每年在民族地區(qū)都投入大量的扶貧資金、發(fā)展資金和農業(yè)產生的補貼、產業(yè)發(fā)展補足等。然而由于官僚體系過于龐大和官僚體系的天生惰性,讓這種資金使用的效率很低。由于層層官僚體系及基層村組人員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分配,很多時候這種資金不是帶來少數民族地區(qū)經濟更好的發(fā)展,而是增加了當地少數民族對政府的不滿。錢的分配原理是沒有不會導致人們的憤怒,不公正的分配則是讓人們出現憤怒的來源。要減少數民族地區(qū)社會糾紛,筆者認為國家應改變對少數民族地區(qū)的幫扶模式,減少政府直接幫扶數量,增加各種形式的NGO組織,讓他們在民族地區(qū)根據自己的目標進行相應活動,其中國家可以通過鼓勵發(fā)展,形成一些國內的NGO,政府通過他們來實現自己的某些目標。國家從大量的扶貧中走出來,能夠減少因這些問題帶來的不公正,進而提高少數民族群體對國家的認同、政府威性信賴。同時,政府處在中立的地位可以對NGO活動中出現的違法活動進行有效的裁決,從而增加自己的公正性,增進對政府的認同感。

  (六)重新定位社會治理中糾紛解決的功能與目標

  中國現在社會治理上最急需轉變的應是觀念。近幾年中國社會治理中對社會糾紛的解決上,整體上沿襲了傳統(tǒng)中國古代的理念,認為政府治理社會糾紛的目的是消滅社會糾紛,實現無糾紛的社會。這種“大同世界”,或“天堂式”社會的治理目標讓我們把理想的社會狀態(tài)設定為沒有糾紛的社會。然而,我們必須改變這種社會治理理念,把社會的治理定位在有效的提供社會糾紛解決,讓社會主體在“自治”下表達利益而不至于導致社會秩序的解體。這樣的改變,放在社會糾紛的解決上就是要把社會糾紛治理的目的確定在有效的、及時的恢復社會關系,承認法律適用與社會治理的目的是讓社會有效的運行,產生糾紛及解決糾紛是政府治理社會的一個日常工作,是政府職能之一。

  三、結論

  在社會發(fā)展中,社會組織、社會控制和糾紛解決機制的一體化與社會秩序的獲得并不構成同步,甚至會出現相反的現象,因為會出現社會組織與控制的成功導致社會秩序失敗的現象。相反,社會秩序也會在一種病態(tài)的社會結構和社會控制中獲得。從社會治理上看,一個政府對社會治理上的成功是給治下的民眾提供一種有效的外在公共產品,即個體無法獲得一些公共秩序和社會制度安排的產品。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社會發(fā)展已經進入了涂爾干所說的有機整合時期,社會治理上應提供的是一種有效的社會秩序恢復機制,而不是簡單的壓制和消除社會糾紛產生的治理機制。西南少數民族地區(qū)在社會治理上選擇一種半自治下的、以恢復破壞了的社會秩序為目標的基層社會組織功能的轉變,對提高社會治理的效果將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當社會發(fā)展到物質生存問題基本解決后,提高社會中不同群體之間心理上公平性對社會治理效果將起到關鍵性的作用,西南少數民族社會治理中減少和消除“被剝奪感”、“弱勢感”和“拋棄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通過一些非政府組織來補政府行政中存在的不足,將讓社會多樣性得到保證的同時能讓社會的各類群體具有更大的自主性。

  以上是我的報告,存在很多不足,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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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人:蘇亦工(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謝謝主席,很高興有這個機會聆聽胡興東博士的精彩發(fā)言,也有機會跟大家一起交流一些看法。

  胡興東博士,在座的可能不是特別熟悉,他是我們近年來涌現出來的一個非常出色的青年法學家。他原來是在云南大學作老師,新近剛調到曲靖師范學院,他本人就是云南人,同時他也是學民族法出身的。因為我跟他個人有很多的交往,有一年我到昆明去,還專程去拜訪他,他也帶我飽覽了昆明附近的好山好水,我們之間溝通比較多,所以介紹一點他的背景。他個人由于上面說到的這個背景,對民族法有很深入的研究,他提交的論文也好,做的講演也好,正是結合他生活的領域,學習的領域來進行的研究。所以,有很深的切身感受和生活的基礎。

  我覺得他的文章問題意識非常突出,他講西南民族地區(qū)的社會治理,首先提出治理的目標問題,他講到這個治理的目標從1949年以后我們國家發(fā)生了三個階段的變化。第一個階段就是1978年以前,還是個過渡 時期,我的解讀,在這個過渡時期,新政權的治理還沒有完全深入到這些民族地區(qū)。1958年以后,一直到80年代,是處于一種高度控制,國家把自己的政治理念灌輸過去的階段。到了90年代以后,他講了一個詞叫“國家和社會并存”,國家的控制逐漸削弱,社會的自治開始有所恢復。在這個階段,民族的意識,宗教的意識,民主的意識也開始有所恢復,這三個不同時期,國家的治理目標是有所不同的。尤其他把重點落在第三個階段,即90年代以后。隨著國家治理的目標發(fā)生變化,政策措施也發(fā)生了變化,西南民族地區(qū)呈現出一些問題,怎么應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有一個明確的目標。

  怎么應對這些問題,我們的目標是什么,這些方面是不是有問題,我覺得是有問題。大家都知道,西南地區(qū)是一個文化多元,民族多元,宗教多元的地區(qū),尤其是最近這些年來,包括西藏在內的藏傳佛教地區(qū) 頻頻出現一些不太安定的問題。我們的目標到底是什么,是定位太低了還是定位太高了,大家可以想想。我們按他的報告也好,他的論文也好,都講到這個問題,說得不是特別具體,但是我們在座的都知道背景。

  為什么會出現這些問題,為什么會出現一些重大的問題?我們目標的確立還是不太妥當的。什么地方不太妥當,我個人的感受,目標僅僅是在維持,維持一個疆域政權的穩(wěn)定是不足以治理這樣一個復雜的地區(qū)的。怎么解決這些問題,他提出的方法也很好。一個是改善少數民族群眾的那種負面感受。生活在逐漸變化,逐漸往好里轉變,這個他也講到了,但是為什么反而問題卻加多了呢?是不是我們過去那種強力的控制是對的呢?也不見得。重要的是感受。他講了一種被剝奪感,一種弱勢的感覺。我個人最近幾年也曾經到過西南民族地區(qū),包括云南、貴州、四川、西藏,四川我還曾經組織過一次調查,確實有那樣的感受,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感受的問題。這些民族地區(qū)的感受,民族地區(qū)不光是少數民族群眾,漢人也有負面的感受,覺得很邊緣化,很多地區(qū)的民眾都有被剝奪了的感覺,怎么來改善他們的感受,這是很重 要的,如何能抓住和解決這個問題,這是很重要的。

  還有,他提出要增強自治,為什么增強自治?跟感受有關系。增強自治,會有一種主人的感覺,增強自治,同時也能夠發(fā)揮地方上固有的民族法制資源的作用,這個思路非??扇 K闹v演給我很多的啟發(fā),也確實點中了現在西南民族地區(qū)的很多問題。

  這個文章是不是還有一些改進的空間呢?改進的空間還是存在的,我跟胡興東博士個人交流比較多,我多說一點兒也不妨,是不是可以從這幾個角度考慮一下:

  一個是這個文章和講演針對性不夠鮮明,他的主題是西南民族地區(qū),但是他提出的問題卻不僅僅是西南民族地區(qū)存在的問題,西北民族地區(qū),華北的內蒙古也存在這樣的問題。所以,這個方面針對性不夠鮮明,讓人們怎么能一看就知道說的是西南民族地區(qū)的問題呢?這個方面如果有可能的話,是不是可以再突出一下針對性。

  第二,他的論文過多地套用西方的理論框架,包括NGO這樣的詞匯,其實中國也有,西方的調解解決糾紛措施,中國都有,是不是要用這樣的詞匯還可以斟酌。而且西方的理論框架,我個人45歲以前也喜歡用,覺得這樣用顯得自己很有學問。后來發(fā)現也未必,西方的理論往往是這樣,看著很美,聽起來很動聽,實際上用來解決中國的問題的時候,往往似是而非。我看這些個理論框架,無論是西方的還是前蘇聯的都存在很多問題,不一定要套用。

  再有一個是關于無訟的問題我們也可以思考,你的理解跟孔子說的還是有一定的偏差的,孔子說的不是這個意思??鬃诱f“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意思是說聽到別人發(fā)生了糾紛的時候,我和一般人差不多,都是希望最終能夠解決糾紛,消除糾紛,并不是不承認社會上存在著糾紛,也不是不讓人打官司。但是很多人都誤解了這段話。特別是官府,采取了很多息訟措施,好像是刻意要禁止人們打官司。所以,很多新官一上任都要發(fā)禁訟的告示,打擊訟棍。於是就給人們留下了一種感覺好像傳統(tǒng)上說的“無訟”是否認社會上存在著糾紛,禁止人們打官司,這里面很多是對儒家思想的誤解。時間關系不多說了,總之胡興東博士的論文大局很好,細節(jié)上還有提高的余地,我就說這些。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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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國家標準落后問題的法學視角剖析

  ■報告人:胡俊宏(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老師,大家好。

  首先,我十分感謝組委會給我這次機會,讓我有機會能借此匯報我關于《國家標準落后問題》一些粗淺的想法和認識,匯報主要由以下四方面內容組成。

  先簡單介紹一下我國國標準落后的現狀,這也是為什么我會選此議題進行研究及匯報。近期因自動扶梯安全故障造成的傷亡事故及引發(fā)社會高度關注的一件件觸目驚心的食品安全事件,都反應出了因我國國家標準落后的狀況,導致這些直接影響民眾生活和健康事件的頻發(fā)。因此,重審這些安全事故,認識到事故的發(fā)生除了其個體的原因,在此背后存在著共同的根源,即是本文所介紹的,我國國家標準在面對現代市場經濟高速發(fā)展和高科技技術帶來的革新時代,已不能夠完全適應這一社會狀況,缺乏主體性和科學性的監(jiān)管,是導致這些給我們帶來無限傷痛和嘆息事故發(fā)生的根本性原因。

  匯報的主體性內容,第一方面介紹我國現行的標準體系及其相關的法律規(guī)制。我國目前的標準體系由1988年頒布的《標準化法》確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成為我國標準化活動遵循的主要法律規(guī)范。現行標準體系依照法律規(guī)定,主要由《標準化法》按照標準的適用范圍將標準體系劃分為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yè)標準四個等級。國家標準是為統(tǒng)一全國范圍內的技術要求而制定的;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yè)范圍內統(tǒng)一的技術要求,制定行業(yè)標準。在公布國家標準之后,該項行業(yè)標準即行廢止。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統(tǒng)一的工業(yè)產品的安全、衛(wèi)生要求,制定地方標準。在公布國家標準或者行政標準之后,該項地方標準即行廢止。企業(yè)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企業(yè)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進一步劃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對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賦予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凡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能夠看出,在我國計劃經濟時代所指定的技術標準法律規(guī)制,富含了較強的的政府主導性、強制執(zhí)行效力卻缺乏相應的程序保障,而這一體系在既沒有經過深刻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思考,也未按照市場經濟規(guī)律進行改造的情況下卻一直延用至今,使得在市場經濟高速發(fā)展的今天,大量的制度和產品都因缺乏有效監(jiān)管和調控自由運行和生產,造成了對社會主體——廣大民眾健康和利益的損害。

  匯報的第二方面談一下國家標準在法學層面的思考。自上世紀末技術革命中,所誕生的國家級(如英國的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區(qū)域性(如歐洲的Comite’ Europe’en de Normalisation)和國際性 (如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的標準化機構,它們無一例外,在技術標準的起草和制定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和并成為有效的監(jiān)管主體。產品生產、服務供應流程中標準的統(tǒng)一,有利于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鼓勵競爭,提高社會群體的安全保護水平,降低企業(yè)的生產成本,為市場上的全體經營者提供確定的參照, 并最終增強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市場正常運轉不可或缺的消費者的信任。

  那么,技術標準的概念是什么呢,它應滿足兩類質量要求:一類是滿足產品首要和必備的質量需求,在立法文件中給予規(guī)定或指引參照,成為“技術法規(guī)”的一部分;另一類標準則是滿足產品次要和選擇性的質量需求,是非強制性的。在技術領域,第一類標準涉及產品的強制質量,第二類標準影響產品的競爭質量。技術標準是質量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要素,與質量體系中的其他因素:認證、認可和市場監(jiān)督,相互關聯,互相影響,因此需要所有要素的良性互動才能實現市場規(guī)制的優(yōu)化。我國的《標準化法》中規(guī)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在法律層面具有確保產品安全的重要功能。在我國的標準體系中,強制性國家標準是技術法規(guī)的組成部分,體現在司法實踐界中,國家標準成為法官據以認定產品缺陷、評估產品安全、進而歸咎或免除生產者責任的技術依據,因此,國家標準在法律層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

  第三方面,我想簡單分析一下造成我國國家標準落后現狀的原因。歐洲學者認為產品質量是一個內涵相當廣泛但在法律層面沒有絕對意義的概念,學術界傾向于將其定義為用來表示產品功能、用途和品質的全部產品屬性和特征,并將其進一步劃分為強制質量和競爭質量。強制質量意味著產品本身的安全,也就是產品不存在缺陷和不合理的危險;競爭質量又包括產品的必備質量和承諾質量。所謂必備質量是指產品具備其特定的使用功能因而適于銷售的屬性和特征;承諾質量則為根據明示或默示的合同規(guī)定產品應當具備的屬性和特征。與必備質量不同,承諾質量只有被合同所采納才對銷售者有約束力。

  回到我國的國家標準狀況,第一,我國現行法律中缺乏對于安全產品的界定。第二,在產品質量的監(jiān)管中,我國把強制性標準直接當作技術法規(guī)。技術法規(guī)是包含技術內容的法律,法律具有穩(wěn)定性的特征,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而技術標準要反映科技發(fā)展水平,要不斷地進行更新,只要標準化機構批準發(fā)布即可。技術法規(guī)的缺失使得強制性標準作為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中評估產品安全的技術依據,成為旨在確保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相關法律的組成部分;而強制性標準的起草部門——專業(yè)技術委員會,只能代表部分特定人群(通常是企業(yè)界)的利益。企業(yè)及其行業(yè)協(xié)會把持著技術標準的起草和制定權,由于缺少技術法規(guī)的原則性規(guī)定和制約,加之標準制定、批準和審查程序的不健全,極有可能導致發(fā)布的強制性標準的技術水平無法真正確保產品的安全。

  因此,完善我國的國家標準,要保持適當的技術水平即需要特定的標準制定、修訂和保障程序。發(fā)達國家標準化機構的標準制定程序可以大致概括為四個階段:啟動研究階段、標準化文件起草階段、公眾質詢階段和審查公布階段。與之相比,我國國家標準制定程序中的公眾質詢環(huán)節(jié)規(guī)定粗陋。

  并在確立技術標準定期修訂的程序以外,還應設立不定期的標準技術水平保障程序。與修訂程序不同,保障程序的啟動以現有的技術標準不能確保產品安全為前提。這就要求法律對啟動保障程序的條件做出詳細具體的規(guī)定,并建立相關的產品事故檢測、統(tǒng)計和分析系統(tǒng)。再有,針對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國家標準由國際或歐洲標準轉化而來的現狀,應在標準轉化程序中增加標準中國市場適應性的調研階段,以確保技術標準能夠適應中國市場的特殊需求。

  最后一方面,我簡單提出了對于國家標準落后狀況的解決方案,即是重建法律與技術之間的正確關系。盡管說當今在某些特定的領域內,行為規(guī)范不可避免地由技術人員來確定,但其始終應在法律的調整下進行。立法機構即便無法深入到施加給市場的具體的技術解決方案的細節(jié),但其應該通過提出原則、準則、限制、優(yōu)惠和處罰等方式來指引和規(guī)范市場。

  以上是我的匯報,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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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人:周漢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非常有幸參加論壇,而且很榮幸能夠來點評胡俊宏博士的文章和她剛才的發(fā)言。我先聲明一下,我對標準知道的非常少,只能從自己研究和體會的角度來對胡博士的文章進行點評。和蘇亦工教授和另外一名胡博士那么熟悉不同,沒點評之前我一直沒見過胡博士,看名字我還以為是一個男孩,現在有一個規(guī)律,女孩全叫男孩的名字,我們研究生學生好像挺多也這樣,經常區(qū)分不出來。

  讀了胡博士的文章,也聽了胡博士的講演,我覺得她的研究確實是非常有意義的。至少從三個方面來說現實意義很強。第一,這個選題有很強的現實性或者很強的現實感。標準問題我也不太懂,但一直關注,法學界對標準似乎不太關注。據我所知,浙大的宋華琳博士畢業(yè)的時候寫的畢業(yè)論文是講標準,另外還沒有太看到專門研究標準的法學方面的更多的研究。胡博士選的題從法學家的角度來看是一個和現在的社會現實緊密結合的很好的切入點,因為我們看不光是現在大家討論PM2.5的問題,社會生活中發(fā)生的各種各樣的問題都和標準相關。我剛才隨便列舉了一下,黑心棉、皮革奶、蘇丹紅、孔雀綠、地溝油,也包括標準的打架,以致于食品安全法特意規(guī)定把這個標準最后都統(tǒng)一到衛(wèi)生部去,也包括企業(yè)之間用標準來競爭,標準之爭被認為是最高端的競爭,從低價傾銷到技術上的競爭,到最后最高層次的競爭是標準之爭,就像蘋果要一統(tǒng)天下用的就是自己的標準。

  國際上標準也是一個爭執(zhí)不休的問題,現在我們用的電腦Wifi可以上網,中國曾經想自己搞一個wapi,結果在國際上無限期推遲,不能實施,受到國際上很大的壓力,中國移動正在推的TDSCDMA,中國自己獨立的標準,區(qū)別于WCDMA和中國電信的CDMA2000,這是第三套標準,被認為是可以帶動中國民族產業(yè)最新的一個大的希望,中國移動現在的推銷手段也很強。隨便列舉一下這些全是標準問題。所以,標準的問題確實和法學,確實和社會的發(fā)展是一刻也離不開的。法律的規(guī)范也是一個行為規(guī)范,它和標準有很強的共通性,這是胡博士選題的一個時代的意義。

  第二,她這個文章我自己讀起來很有收獲的地方就是它的視野非常開闊,胡博士在意大利拿的法學博士,她的視野就和我們這些土鱉不一樣,她屬于海歸。她的文章里在歷史和現實,中國和外國,實體和程序,技術與規(guī)范,理論與個案,在這當中游走,視野非常開闊,而且運用的很自如。而且我從文章的引注中也注意到,估計她是用意大利文也發(fā)表過文章,所以,這是很讓人羨慕嫉妒啊。

  第三,她有獨立觀點,比較系統(tǒng)的提出了重建技術與法律關系的大的思路,很能引起思考。另外對標準中缺乏安全標準的分析也是很深刻一個分析。

  所以,我認為這些都是胡博士的這篇文章比較成功的地方。

  當然,標準問題是一個新問題,尤其對法學界來說更新,可以探討的地方也很多。有四個問題可能值得我們探討,也是從他的文章里提出來的,供胡博士參考。

  第一,技術標準的基礎究竟是什么,技術標準的基礎難道就是技術嗎?如果說就是技術的話,那就簡單了,找?guī)讉€科學家,那1加 1就是2,沒有什么可討論的。還是說技術標準是一個考慮整個社會發(fā)展狀況的政策選擇的過程?如果是一個考慮社會發(fā)展狀況的技術選擇過程,那你很難說標準是高還是低。如果技術標準的基礎是技術,你可以比較高和低,拿尺子一量;如果他是一個考慮社會發(fā)展狀況的政策選擇過程,那就只能是合適還是不合適。所以,前者是一個很簡單的技術運用的問題,后者就是一個很復雜的確立過程。所以,這樣的話,我們就得要追問,如果是后者,我們究竟是法規(guī)缺位,還是標準的缺乏是因為我們現在正處在一個社會轉型時期,是一個社會轉型時期的綜合挑戰(zhàn)。我們昨天吃不飽,今天突然到了要吃好的階段。昨天根本不知道什么叫PM10,今天說也得考慮PM2.5了。所以,這是我們需要追問的一個問題。因為這兩種情況完全不一樣,解決這個問題的對策可能就完全不一樣了。所以,這是第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和這個相聯系的就是標準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或者標準究竟是一元的還是多元的。結合我剛才已經說的,我們今年年初,專門在北京與來自英國和荷蘭的專家開過食品安全和政府監(jiān)管的會,會上我也提出了這個問題,我說標準是有成本的,對一個富國和對一個窮國來說,對于一個錢多的和對一個錢少的人來說,你享受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對于一個錢多的人會到高級商場買高標準的產品,錢少的人可能就去路邊攤位買。英國專家說,英國也是如此,英國的很多法規(guī)是不適用中小企業(yè)的,但是大企業(yè)必須適用,是多元標準。所以,對于發(fā)展中國家和發(fā)達國家來說,這個答案很可悲,也很讓人憤怒,但是這就是現實,標準是多元的,不是一元的,因為標準的基礎不僅僅是技術。

  我們接著要追問的問題是,標準的底線是什么?因為法律是最低公約數,什么東西標準是不能突破的呢?多元的標準難道可以把人當奴隸一樣對待?多元的標準總不能讓我們吃了就上吐下瀉,多元的能做到這樣嗎?我們吃了奶粉都變成大頭娃娃,你不能用多元為這個做解釋。所以,需要追問,多元標準的底線到底在什么地方?

  與這個相關的問題是,技術標準和人權標準的劃分在什么地方,以及技術標準本身是不是還要再進行細分分類,有些技術標準可能是我們所說的像基本人權一樣,安全標準,它是最基礎的,是普世的,也是不能突破的。這個問題對中國來說很重要,因為中國的企業(yè)現在愿意做外單,不愿意做內單,這是現實的發(fā)展模式決定的,外單好掙錢。但是,不管怎樣,內單不能突破底線。

  第三、標準是不是越高越好?從前面的分析其實已經可以得到答案,標準當然不是越高越好。而且還要追問一個問題,是不是高標準就一定能帶來好的結果?我記得2004年阜陽奶粉事件之前那時候蛋白質含量的要求是相對較低的,導致后來的大頭娃娃事件,之后我們提高了對蛋白質含量的標準要求,并且根據檢測氮的含量來檢測奶粉蛋白質含量,結果導致不法之徒為滿足要求往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以提高氮元素的含量。這個過程正好說明,單純追求高標準,可能會事與愿違,引發(fā)連鎖負面效應。因此,我們法律人不能簡單的按照數字的高低說標準是好還是壞。這個現象在很多領域都是如此,法律人經常認為標準越高越好,沒有想到越高導致的是一個管制失靈,我們管得越多的領域是一個越亂的領域,包括食品安全。

  第四個問題,標準的機制和其他的社會治理機制之間的結合,很多東西不是標準能夠承受的,不是簡單定一個高標準,嚴格執(zhí)法就能帶來我們的安全,可能它需要別的治理機制來承擔,比如靠規(guī)模經濟、靠技術進步等等。國外為什么類似的案例少一些,因為規(guī)模經濟導致的違法成本很高,盡管大公司也違法,但是不像我們的違法現象,因為零散經營,我們的違法者都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管理起來難度很大,再高的標準對這些違法者都是無用的,必須有其他的治理手段。

  這就要回到我們這次論壇的主題,思考標準如何和其他的社會治理機制形成有效的銜接?那就需要實現一個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就要超越標準,也要超越法治,超越政府監(jiān)管,在這個大的框架之下再談論標準問題可能就能更清楚的認識到標準的意義。這就是我對這個文章的評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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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后升學保障的地方立法完善研究——以浙江為例

  ■報告人:韓世強(浙江紡織服裝職業(yè)技術學院副教授)

  目前,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后的升學出路問題,事實上已經成為了影響教育公平的最大疑難之一。近年來,實踐中積極探索了“中職”單一模式和“普高+中職”全納模式的運行制度。但是,這兩種制度模式仍無法讓農民工子女的升學權得到全面實現。從既平衡各方面利益關系又顧及農民工子女真實需要的多元價值標準出發(fā),應考慮在充分借鑒吸收“中職”單一模式和“普高+中職”全納模式各自優(yōu)勢成分的基礎上,繼續(xù)完善不足內容,最終整合形成相對合理、科學可行的“二路線、三延伸、三配套”制度體系,即農民工子女升學保障的“二三三”制度模式。

  一、農民工子女流入地升學的制度取向

  目前,我國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后在流入地的升學出路還面臨著層層障礙,成為了影響教育公平實現的最大疑難之一。首先,農民工子女九年義務教育后的“中考”渠道仍極不暢通。其次,農民工子女在流入地的“高考”之路幾乎被徹底封鎖??傮w而言,農民工子女的升學去向前景極為令人堪憂,他們義務教育后的升學權利,由于制度的障礙而遭遇到了種種不公正對待,殘酷地壓縮了他們融入主流社會的能力增長空間。

  如何解決農民工子女在流入地的升學出路保障問題?從制度實踐層面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提出,2020年前將逐步普及高中教育。這一政策取向意味著,向農民工子女開放義務教育后的升學權已是歷史必然。在理論探討層面,各界幾乎一致提出,應當賦予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后在流入地升入高中和升入大學的權利,國家和各地方政府需要即刻性供給相關的保障制度。

  近年來,不少學者針對農民工子女在流入地的升學保障制度建設進行了積極探索。普遍認為,應當遵循“從公平對待到差別補償的價值策略”。首先,農民工子女在流入地的升學權利應當得到平等關切,政府有責任積極供給相關的制度體系,尤其需要消除因戶籍而產生的種種升學不平等,使農民工子女和戶籍地兒童享有同等的升學待遇以及公共服務權利。其次,需要確立差別補償制度,以此來推動農民工子女升學權平等的真正實現。

  二、農民工子女流入地升學的制度考察

  1、制度的最新進展

  近幾年,對于農民工子女義教育后的升學出路保障,國內很多省、市都進行了積極的制度探索,并總結出了不少有益經驗。其中,以“普高+中職”全納模式和“中職” 單一模式兩種典型的制度范式影響最大。

  “普高+中職”全納模式,在新疆、福建、安徽、河南石家莊、江蘇無錫等省市率先試行。福建省教育廳2007年正式下發(fā)的《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在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完成初中學業(yè)的學生,需要在流入地繼續(xù)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可參加當地高中階段學生招生考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則專門制定了措施,確保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后的農民工子女在新疆參加中考,無論是上普通高中還是中等職業(yè)學校,都暢通無阻,沒有政策障礙;同樣,安徽省從2008年開始,農民工子女也可以在就學地“無門檻”參加中考,包括所有重點實驗高中;石家莊市規(guī)定流動人口子女享受與本市考生報考高中的同等權利;無錫市也取消了對外籍戶口學生的所有報考限制,包括重點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yè)教育等。

  “中職” 單一模式,除在上海、天津、浙江等外來人口相對集中的省市得到深度推進外,全國大多數地方也都予以了積極試行。上海市教委2010年2月4日(滬教委職〔2010〕1號)發(fā)布的《2010年上海市職業(yè)教育工作要點》明確規(guī)定:“繼續(xù)完善上海招收在滬農民工同住子女就讀中職學校的招生辦法,擴大招生計劃,加強招生政策宣傳力度。研究在滬農民工同住子女中職教育后的繼續(xù)教育問題,研究建立中職教育后的升學制度,實現與上海社會經濟需求同步協(xié)調發(fā)展?!迸c上海市大致相同,浙江省、天津市也較好地探索了向農民工子女開放中職業(yè)教育的實踐模式。

  2、制度的運行評價

  對于“中職”模式而言,由于招生不受戶籍限制,教育目標主要以增強就業(yè)能力為主,非常符合農民工子女的既有條件及客觀需要。因而,將“中職”模式作為解決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后升學保障的主渠道應該沒有多大問題。然而,農民工子女就讀中職學校一律不準遷入戶口,不能就讀“3+2”高職班,中職學校畢業(yè)后不能就地參加高考升學,等等。意味著,中職教育幾乎成了農民工子女的“斷頭教育”,他們中有相當部分人欲繼續(xù)完成高等教育的愿望,則受到了極大抑制。藉此,要發(fā)揮“中職”模式對農民工子女升學權平等實現的最大化保障功能,還必須對現行的中職教育制度有所創(chuàng)新。

  對于“普高+中職”全納模式而言,盡管最大限度地踐行了教育公平理念,充分蘊涵了內在的“人性化”制度價值。但是,我國現行的“戶籍地標準”高考升學制度,無疑會使這種模式面臨“開花無果”的困境。農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就讀普通高中后,不能就地參加高考及升學,還需要繳納數額不小的借讀費,對于部分貧困農民工子女家庭而言,明顯是雪上加霜。所以,向農民工子女開放普通高中教育,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政策支持,特別是特殊的戶籍管理政策和經濟補助政策。只有在通盤考慮“普高+戶籍+經費”一條龍戰(zhàn)略的基礎上,向農民工子女開放普通高中教育才具有實際意義。

  三、農民工子女流入地升學的制度完善

  1、制度模式的戰(zhàn)略選擇

  總體而言,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后的升學保障制度設計,在充分顧及農民工子女真實需要的同時,還必須以不損害戶籍地學生的利益為前提,至少要保持兩者利益上的平衡協(xié)調。從這一原則立場出發(fā),可以考慮在充分借鑒吸收“普高+中職”全納模式和“中職” 單一模式各自優(yōu)勢成分的基礎上,繼續(xù)完善不足內容,最終整合形成相對合理、科學可行的“二路線、三延伸、三配套”制度模式,簡稱“二三三”制度模式。所謂“二路線”,就是全日制中職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兩大路線合理并用、相互補充、統(tǒng)一協(xié)調,確保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后的升學去向能各取所需、公平配置。所謂“三延伸”,就是農民工子女接受中職或普高教育后,向高等職業(yè)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延伸,最大化地實現他們接受高層次學歷教育的多元升學需要。所謂“三配套”,就是通過提供教育補償政策、特殊戶籍政策和招生配額政策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確保農民工子女“二路線”、“三延伸”的升學路徑得以全面實現。

  2、“二三三”制度的總體框架

  “二三三”制度模式,其實際運作是一項非常龐大的系統(tǒng)工程。比較理想的做法是,國家統(tǒng)一出臺《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后升學保障的實施辦法》,對農民工子女的升學保障制度進行整體性、綜合性和全局性規(guī)定。其中,對確定性事項,應當以具體規(guī)范明確下來;而對某些變化性事項,則《實施辦法》只規(guī)定指導方針,然后再通過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逐年的“工作意見”動態(tài)完善,形成《實施辦法》+X《工作意見》的制度規(guī)范體系。

  3、“二路線”制度的具體完善

  “二路線”,即向農民工子女合理開放全日制中職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兩大就學路線。

  “中職教育路線制度”主要明確:(1)招生錄取制度,盡量體現從寬與“全納”的原則;(2)學習保障制度,特別要對學費減免及獎勵補償等內容作出規(guī)定;(3)資源拓展制度,特別要對與就學需要相當的中職教育資源如何滿足作出規(guī)定。

  “普通高中教育路線制度”主要明確:(1)準入制度,應堅持從嚴控制與公平合理的原則;(2)配額制度,主要對農民工子女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計劃、政府“強制配額”的實施程序等進行規(guī)定;(3)戶籍制度,主要對就讀普通高中農民工子女的戶籍臨時遷移及管理制度進行規(guī)定;(4)補償制度,主要對就讀普通高中困難家庭農民工子女的生活、學習保障制度進行規(guī)定。

  4、“三延伸”制度的具體完善

  “三延伸”, 即農民工子女接受中職及普高教育后向高等職業(yè)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延伸。

  “高等職業(yè)教育延伸”,主要明確農民工子女的“中高職銜接”制度,包括準入標準、計劃配額、競爭選拔等內容,總體上的原則是讓優(yōu)秀人才充實到高職院校生源中。

  “成人高等教育延伸”, 主要明確農民工子女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補償制度,包括文化補償、經濟補償等內容,總體原則是緩解農民工子女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面臨的“文化素質跟不上” 、“學習時間擠不出” 、 “經濟費用付不起” 三大普遍性困難。

  “普通高等教育延伸”, 主要明確農民工子女流入地高考升入普通高等院校的招生配額制度,總體原則是既不限制優(yōu)秀農民工子女的升學需要,又不造成戶籍地學生升學利益的侵犯,可從戶籍地生源變化與農民工子女升學需要大致平衡的角度進行控度。

  5、“三配套” 制度的具體完善

  “三配套”, 即為農民工子女提供“教育補償”、“特殊落戶”和“招生配額”三大配套制度,保障他們的升學需要得以全面實現。

  “教育補償制度”,必須強化兩大內容:(1)政府責任制度,重點明確經濟投入與教育服務兩方面;(2)自主權利制度,重點明確教育補償的自主啟動程序、政府不作為救濟等方面。

  “升學配額制度”, 主要強化指標數量的合理控制:(1)中職升高職配額制度,“配額”應當以農民工子女的升學需要為基本依據,要體現盡量“從寬”的原則;(2)普通高校招生配額制度,“配額”應當以戶籍地生源變化規(guī)律為基本依據,要體現盡量“從嚴”的原則。

  “特殊戶籍制度”,基本方向是,探索建立農民工子女接受高中教育期間的“集體戶口”遷移及管理模式,為其高考升學掃清戶籍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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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人:王錫鋅(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首先特別感謝中國法學會,感謝主辦方北師大法學院,北師大法學院給我一個非常深刻的印象,在北大會開到這個時候下面的同學基本上都走掉了,今天看到所有的同學還在這里,而且不是所有的同學都在上網、發(fā)短信,非常不錯。謝謝世強教授做的報告,我非常認真的學習了他的論文。

  他剛才說了,從2007年開始一直在做這個研究,很多時候不僅是用手來寫,走了很多地方,做了很多調研,這個論文的優(yōu)點已經有了一個很好的評價,我注意到這次論文在征文活動中得到了一等獎,這已經是一個更好的評價,我想把更多的時間放在探討這個主題再進一步研究可能還需要考慮的一些問題上。

  這篇文章的主題是非常重要的,它在我們國家首先是社會意義上的問題,其次才是法律和法學研究必須去面對和關注的問題。如果要研究這個問題,以下幾個方面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探討,這也是我們學習這篇文章的時候比較困惑的。

  這個主題如果我們用法學研究的方法對它進行分析,可能還有一些概念我個人認為需要斟酌。比如這個研究中涉及這樣一些概念,第一,“農民工”,與這個相關的“農民工子女”,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農民工和農民工的子女是描述意義上的社會學的概念,規(guī)范層面上我們并沒有界定,中國有的分為農民,有的分為農民工,有的分為其他的流動人口,在法律上本身這個概念是需要斟酌的。從憲法來討論,農民工的概念就涉及到對這些特定群體的法律上的歧視。已經有一些實務部門的同志指出農民工這個概念是有限的,因為從憲法上來說,假設我們考慮各種各樣的權利,不應該將人分成不同的類別,除非能滿足一種正當的理由。農民工在中國的戶籍管理體制下出現的,如果在很多文件中,包括我們的研究中不斷的強化這個概念,我們?yōu)榱搜芯窟@些群體,用這個概念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始終覺得這還是憲法上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

  最重要的是假設我們把農民工當作一個前提接受下來,后面用于分析它的一些權利差別的框架,平等權差別的框架可能就會喪失。因為我們對農民工許多權益的保護其實是回到憲法的平等權的概念。是不是農民工概念做一個憲法上的重新界定,很多同學可能跟我一樣,就是地地道道的農民出生,我的父母都是農民,沒有人叫我農民教授或者農民工教授。為什么?因為我進入了另外一個體系,我跨越了一直存在的戶籍管理的體系,我越過了那個坎,其實是某種管理性的機制使得人有了不應當有的身份。從根本意義上來講,我們完全有理由說那種有可能與憲法說的公民平等權是矛盾的或者說是違憲的。

  我覺得這是一個釜底抽薪的辦法,未來要解決中國的農民工問題,釜底抽薪的辦法絕對是要消滅這個概念,回到公民概念,不然等于承認了中國的國民做了各種各樣類別的劃分。

  同樣,農民工子女,除了農民工的問題,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這篇文章值得討論的主要是農民工隨遷的子女,文章似乎還是要對這個做界定,不能籠統(tǒng)的講農民工的子女在進行完九年義務教育之后,他就絕對沒有升學的權利,不是這樣的,大量的農民工出去干活,但是孩子沒有跟著去,那些顯然不在你的討論范圍之內,但是概念要界別。

  同樣,包括升學的權利,繼續(xù)義務教育后的升學,這在法律上到底是一種什么權利,憲法關于教育權的規(guī)定和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法律的規(guī)定,升學權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權利是不是構成你剛才所說的基本的人權,甚至提高到一種重要的基本權利,我覺得這個概念還需要考慮。把它放在基本權利考慮,這個文章討論是非常困難的。更重要的是這些權利指向的主體是誰,義務教育的權利要實現,意味著有些人要有義務。義務教育法不是孩子的義務,可能更多的指向政府,以及他的父母,如果不搞清楚義務,可能權利本身的實現也很困難。因此,第一大內容,這個文章它在一些最核心的概念上其實沒有界定清 楚或者干脆沒界定。如果未來要做縱深的研究,我認為這個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個值得考慮的問題,研究的方法方面,世強老師做了很細致的實證研究,他剛才說了他也做了很多的調研,我有一個問題也愿意提出來跟世強老師一起商量。這篇文章我通讀之后,發(fā)現實證做了很多研究,但是實證的材料基本上沒有應用在文章中,換句話說文章看不出做了什么實證。數據都是用的最直接的統(tǒng)計數據,這些不需要通過實證調研都可以獲得,數據的可信度就成問題了。再加上它主要的研究方式還是一種法學的推導。所以,這篇文章本來有個很重要的特點,用腳來寫作,但是從行文內容來看,主要還是思考和用手來寫的,這可能也是一個缺憾。

  第三個方面,我覺得關于他這個文章核心的建議,就是“二三三”的問題,“二三三”顯示出一種非常好的建設性的思路,如果要解決我們前面說的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問題,特別是在兩個三,三種驗收,三種配套,是解決農民工子女獲得升學保障的核心內容,這個核心內容都提出了強制性的配額,進職高要有強制性配額,職高往高本和普高進入大學都得給農民工子女留出強制性配額,這種強制性配額有它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有一個問題,強制性配額的提出又會延伸出憲法上,我們今天已經在討論的,就是國外說的反向歧視的問題。我們給農民工一些強制的配額讓你上,到底是把高等教育資源當社會管理解決還是為國家培養(yǎng)人才?如果培養(yǎng)人才大家基本上要用同一個標準來選拔,如果作為一個社會政策的話,它可能要有強制性的配額來保證。第一要解決到底是把它作為一個政策選擇還是平等競爭。第二,這種強制性配額出來以后,我們到底怎么管理的問題,原來對少數民族考生有各種加分的措施,文藝生都有各種加分的措施,但是帶來另外一種不平等,而且操作會有很大的問題。這些方面,核心的建議可能還需要對這些問題做進一步的研究。主要是提了一些建議,完全供你參考。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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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論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規(guī)制之信息工具

  ■報告人:戚建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老師:

  十分感謝組委會,能讓我有機會匯報一項研究成果。我匯報的題目《論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規(guī)制之信息工具》。由于篇幅相當長,為了在寶貴的時間內盡可能全面展現該文面貌,我從以下三方面加以匯報。

  第一方面是試圖達到的研究目標是什么。如何規(guī)制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已經成為我國政府、學界,甚至是普通公眾,所強烈關注的重大課題?;仡檹?1世紀初期以來,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規(guī)制走過的簡短歷史,可以發(fā)現,我國的食品安全風險規(guī)制似乎總是在兩種極端的規(guī)制形式之間徘徊,就是消極不作為與命令控制為特征的運動式執(zhí)法。食品安全風險規(guī)制機關無視或者無法正確運用在這兩種極端規(guī)制途徑之間還存在著作為第一道防線的用以確保食品安全風險規(guī)制具有合法性的規(guī)制工具,即信息工具,致使行政機關規(guī)制食品安全風險的活動陷入以巨大的社會財富被無畏浪費或消耗為特征的合法性危機之中。

  而本文試圖達到的目標就是:從行政法角度研究如何通過食品安全風險規(guī)制工具的創(chuàng)新——信息規(guī)制工具,通過努力探討規(guī)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第三條道路,即介于自由市場途徑與命令和控制式途徑之間的新方法,以試圖部分實現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規(guī)制這一宏大目標。

  本文強調,食品安全風險規(guī)制者、食品安全風險制造者和社會公眾,都需要敬畏市場機制在消解食品安全風險中的巨大能力。立法者與其期待行政機關通過命令與服從的方法來代替市場消解食品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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