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6-30 來源:辦公室 責任編輯:yyx
中國法學會研究會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試行)
(2020年6月9日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研究會管理,切實履行政治引領職責,落實廉潔自律要求,增強研究會的政治功能和學術功能,進一步規(guī)范研究會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根據(j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法學會章程》《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規(guī)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研究會應當按照中國法學會的要求,建立政治和理論學習制度,組織學習傳達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最新理論成果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以更加有效地指導法學研究實踐,并將傳達、學習情況及貫徹落實計劃報送中國法學會。
第三條? 研究會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國法學會機關黨委報送本年度研究會黨建工作報告,包括黨組織建設和活動開展情況、黨建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四條? 有關研究會應當按要求每年向中國法學會提交一份本研究會以及本研究領域的意識形態(tài)專項研判報告。
未經(jīng)批準,各研究會不得就敏感問題公開發(fā)表言論。
第五條? 已經(jīng)登記注冊的研究會申請設立實體機構的,應當提前3個月報中國法學會審批同意;撤銷實體機構的,應當及時向中國法學會報告。
第六條? 已經(jīng)登記注冊的研究會,應當將印章樣式、開戶信息、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重要文件報中國法學會備案。未登記注冊的研究會刻有印章的,應當將印章樣式報中國法學會備案。
第七條? 研究會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報送下一年度重要學術會議計劃,包括會議主題、規(guī)模、時間、地點、承辦單位等。臨時籌辦的重要學術會議,原則上應當提前2個月向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報送實施方案。
研究會應當在重要學術會議結束7日之內(nèi)向中國法學會報送會議新聞報道材料(含新聞稿、照片),30日之內(nèi)報送會議成果綜述。
第八條? 研究會理事會組成人員向中央有關部門提交法治建設意見建議并獲得中央領導同志批示的,應當及時向中國法學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九條? 研究會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條? 研究會擬申請主辦刊物,開設微信公眾號或網(wǎng)站的,應當經(jīng)中國法學會審批同意。
第十一條? 研究會及負責人因違法違規(guī)等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中國法學會報告。
第十二條? 除上述規(guī)定之外,基于工作需要,中國法學會要求研究會報告或者研究會認為需要向中國法學會請示報告的事項,研究會應當及時報告。
研究會換屆、修改章程、增補改選負責人、設立(撤銷)分支機構、年會、涉外學術交流活動、支持經(jīng)費的管理使用、承擔中央部門委托項目等事項,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