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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查明規(guī)則研究

時間:2022-07-02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wǎng)  責任編輯:編輯

域外法查明規(guī)則研究

——基于廣東省近三年審結的41件涉港澳案件的實證分析

【中國法治國際論壇(2021)主題征文】 

摘要:現(xiàn)行的法律沒有過多關于域外法查明規(guī)則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查明的規(guī)則也相對混亂。域外法查明包含查和明兩個方面,在查的過程中,域外法不能僅依賴當事人提供,法院應盡勤勉義務;法院還應該明確合理的查明時間。在明的過程中,應當建立域外法資料的審查及確認規(guī)則,如審查域外法資料是否具有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全面性、專業(yè)性、中立性等;域外法資料應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無論法院最終認定域外法是否查明,均應對查明過程進行詳細說明。

  關鍵字:域外法查明 勤勉義務 審查及確認規(guī)則

  

  一、域外法查明概述及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

  (一)域外法查明簡述

  域外法查明,是指一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依據(jù)本國沖突規(guī)范的指引或當事人合意選擇應適用某一域外實體法時,如何查找并明確該域外法內容進而適用于涉訴案件的過程。域國法的查明應當包括“查”和“明”兩個方面的內容。域外法的“查”,又稱查找域外法,是指通過一定的途徑收集并提供以證明某一域外實體法律制度是否存在以及該域外法實體法律制度內容如何的證明材料行為。域外法的“明”,又稱明確域外法,是指法院、當事人通過一定的訴訟程序對所查到的證明域外法的證據(jù)材料進行審查,以確定該域外法律制度是否存在或其內容如何的活動。域外法查明是國際私法中比較基礎性的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下稱《法律適用法》)中作為一般性的規(guī)定,是適用域外法的前提。如果域外法的內容一直處于無法確定或無法查明的狀態(tài),那么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沖突規(guī)范將失去其自身應有的意義。

 ?。ǘ┪覈F(xiàn)行法律對域外法查明的規(guī)定

  《法律適用法》出臺前,我國并不存在單獨的、比較體系化的國際私法法典,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只零散分布于民法通則、海商法等法中,該法的出臺彌補了中國國際私法體系的不完善,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意義。隨后,最高人民法院為規(guī)范實務中對《法律適用法》的適用,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司法解釋一》)(2020年修正)。隨著《法律適用法》和《司法解釋一》的出臺實施,域外法查明的問題在我國相對明確化,其主要規(guī)定集中在《法律適用法》第10條和《司法解釋一》第15和16條。

  域外法“查”的規(guī)定主要在《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1款及《司法解釋一》第15條第1款。《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1款明確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及行政機關的主動查明域外法的義務及當事人選擇適用時的提供義務,該款從總體上區(qū)分法官和當事人的查明責任,成功消除了域外法查明在責任分配上的不確定和模糊狀態(tài),同時捍衛(wèi)了法官對當事人提供域外法資料的最終決定權。無論是從法律條文的字面解釋還是從法律體系上看,立法本意都表現(xiàn)出當事人的查找義務而不是查明責任。《司法解釋一》第15條第1款列舉了幾個可供法院在查找域外法實踐中參考的途徑。該條表明,由當事人提供是我國法院查找域外法的方法之一。根據(jù)沖突規(guī)范適用域外法時,法院是查找域外法的責任主體,當事人與條文規(guī)定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途徑和中外法律專家一樣,都是法院查找域外法的途徑。該情況下法官可以向當事人提出協(xié)助提供域外法的請求,但當事人不具有強制的提供義務。在當事人選擇域外法的情況下,當事人提供是一個強行的查找途徑,當事人沒有足夠的能力查找域外法時,法官繞開當事人提供,使用其他途徑查找相關的域外法。

  域外法“明”的規(guī)定主要在《司法解釋一》第15條和第16條?!端痉ń忉屢弧返?5條第1款,從表面看規(guī)定了幾種查明途徑,并將這幾種途徑跟域外法無法查明的判斷聯(lián)系起來。《司法解釋一》第15條第2款規(guī)定法官應當給當事人指定一個合理的期限提供域外法,如果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不能提供的,法院則可以認定不能查明域外法。很明顯,該款相當于給予法官一個“免死金牌”,在當事人選擇適用域外法時,免除法官的查找責任?!端痉ń忉專ㄒ唬返?6條規(guī)定如何確認域外法內容。法院在適用域外法時應聽取并參考當事人對域外法內容的理解和適用意見,并區(qū)分當事人無異議和有異議兩種情況下的操作程序。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時,即使當事人對于域外法律的理解是錯誤的,人民法院同樣可以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存在異議時,由法官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審查認定。

  二、我國域外法查明案件的統(tǒng)計及分析

  《法律適用法》規(guī)定法院有義務去查明域外法,只有在法官盡過勤勉的義務,仍然無法獲得或確定域外法的具體內容的時候,才放棄該域外法的適用從而適用本國法律。為了解港澳地區(qū)法律適用問題,文章利用法信、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以“涉外”“適用香港法”“適用澳門法”等為關鍵字進行檢索,共收集了2018-2020年期間廣東省各市區(qū)內審結的41件案件,針對域外法“查”和“明”兩種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

  (一)查找域外法的案例統(tǒng)計

  本節(jié)主要從域外法查找主體、查找途徑及查找時間三個方面進行統(tǒng)計。

  域外法的查找主體是指查找域外法責任的承擔,由誰在總體上和原則上承擔查找域外法的責任,由某一方負責查找并不意味著其他方就不得進行域外法的查找。通過對41個案例進行統(tǒng)計,依據(jù)沖突規(guī)范適用域外法、當事人主張適用域外法兩種情況下的承擔查找責任情況有所不同,具體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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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主動承擔查找域外法責任的比例不高,傾向于將查找域外法的責任推給當事人承擔。其中根據(jù)沖突規(guī)范應當適用域外法的21個案件中,只有3個案件法院主動承擔了查找責任,占比只有14.29%。當事人選擇適用域外法的20個案件中,17個由當事人負責提供,占比85%。

  查找途徑是指域外法可以通過法律不明示禁止的方式去獲得,例如由當事人提供、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等途徑,其提供資料的形式有法律意見書、法條、判例等。所統(tǒng)計的41個案件中,域外法的查找途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1)當事人提供;(2)委托域外法查明中心予以查明;(3)公共網(wǎng)站等獲取相關域外法資料。其中,由當事人提供域外法有24件,提供的形式均為法律意見書;由法院委托法律查明中心進行查明2件,其提供形式亦為法律意見書;通過香港律政司官網(wǎng)查詢1件。

  域外法的查找時間是考察法官是否積極履行域外法查找責任的一個指標。域外法的查找與案件證據(jù)有相似的地方,但其又比證據(jù)特殊,法院要得知并適用該域外法則須通過一定的時間去查找它,但在所統(tǒng)計的41個案件中只有1個案件說明法院指定期限。

  (二)明確域外法的案例統(tǒng)計

  本節(jié)主要從域外法的適用情況及域外法資料被采信情況兩個方面進行統(tǒng)計。

  在涉及域外法查明時,適用域外法的幾率體現(xiàn)了法官對適用域外法的是否積極的態(tài)度。41個案件中,依據(jù)沖突規(guī)范應當適用港澳法律的案件共21個,依當事人約定應當適用港澳法律的共20個,其中40個案件均適用了港澳法律,只有1個案件因無法查明導致適用中國內地法律,適用率高達97.56%。這足以說明司法實踐越發(fā)注重平等保護域內外當事人的程序及實體權利,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準確適用港澳法律進行判決,為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同時推進“一國兩制三法域”背景下司法領域的規(guī)則銜接和機制對接。

  當獲取到有關域外法資料后,需要探究法官如何認定這些資料,即明確域外法。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該域外法是否已明確時,給予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后進一步確認。所統(tǒng)計的41個案件中,24個案件當事人提交法律意見書均被采用,所采用的法律意見書均要求具有專業(yè)性,即由有相應資質的專業(yè)法律人士提供。16個案提及域外法資料的公證轉遞手續(xù);2個案要求中立性,即要求專業(yè)法律人士與本案不存在利害關系;1個案件要求域外法資料具有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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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痉▽嵺`中的域外法查明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域外法查明的相關立法已逐步完善,并且隨著“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持續(xù)推進,我國法院處理的涉外案件日益增多,相關的域外法查明實踐也日益豐富,但是法院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仍存在不少問題。

  1.法官親自查找域外法的比例不高。主要體現(xiàn)在查找域外法的途徑單一上。統(tǒng)計的41個案例中,除了12個案未說明相關查找事宜外,有24個案件均通過當事人途徑去查找域外法,由當事人提供比例高達82.76%。通過要求當事人提供域外法不僅是獲得域外法最簡單最便捷的方式,而且還能減輕法官的負擔,自然受法官的青睞。究其根本,有客觀及主觀兩種原因,客觀上,域外法查明制度及其配套措施不完善,主觀上,法官對適用域外法具有畏難心理。另外,法官比較不注重查找域外法的時間,絕大多數(shù)法官沒有指定或計劃查找域外法的時間,法官在進行查找域外法時所花費的時間可以從側面看出法官是否有為查找域外法做了充分努力。

  2.對域外法資料的采信規(guī)則不一致。細讀判決書可以看出,法官在審查域外法資料并作出查明與否結論的過程中沒有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規(guī)則。有的法官僅將域外法資料當作證據(jù)看待,對其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只要域外法資料進行了公證認證程序,法官就直接采信,未進行其他說明。有的法官將域外法資料區(qū)別于一般的證域,不止著眼于是否公證認證,并對其專業(yè)性、中立性、全面性等進行審核。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主要是由于我國立法沒有關于域外法資料的審查及確認規(guī)則。對域外法資料采用不同的確認方法,在判定標準上也存在差異。

  3.未盡對域外法查明的說明論證義務。所統(tǒng)計的41個案件中,有12個案件未說明域外法的來源以及當事人對域外法的意見。在域外法查明的認定權上,作出域外法是否已查明的認定主體永遠只能是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即法官在域外法是否查明的認定權上具有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一旦得以濫用,不僅會損害到當事人的利益,也會導致域外法查明制度形同虛設。因此,在明確的過程應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合理的約束,無論法院最終認定該域外法是否查明,均應對查明過程進行說明論證。

  三、域外法查明規(guī)則的完善

  我國域外法查明制度無論在查找階段還是明確階段都存在一些不足。查找階段體現(xiàn)在法官查找域外法的消極態(tài)度,明確階段體現(xiàn)在域外法資料采信規(guī)則的缺失。這些問題的存在無疑會阻礙域外法查明制度的發(fā)展,因此完善這些問題至關重要。

  (一)明確法院查找域外法的勤勉義務

  由司法實踐可以看出,域外法查的途徑中,當事人提供幾乎成了唯一的途徑。但由當事人提供法律又有其弊端,他們通常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域外法信息予以提交,而對自己一方不利的信息可能予以隱匿或者忽略。由于當事人受制于專業(yè)水平和查明技術,他們很難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供有價值的域外法的內容。因此,域外法資料的來源不能僅限于由當事人提供,法院也應發(fā)揮自己的能動性,積極履行查找責任。

  《司法解釋(一)》所規(guī)定的域外法查明途徑,有學者認為必須用盡全部途徑仍無法查明時,才產(chǎn)生補救的問題。但也有學者認為,以上條文的規(guī)定是一種指引性的規(guī)定,目的是為了當事人和法院查明域外法提供幾種可選擇的途徑,并不是強制性規(guī)定必須窮盡司法解釋中所規(guī)定的查明途徑。理解為需全部用盡5種途徑方可得出最后能否查明的結論無論對于法院還是當事人來說都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而且這樣的要求也是不科學的。查找域外法的途徑不宜作具體的限制,以何種途徑去查,只是獲取域外法的一個手段,只要查找的途徑不違背法院地和域外法所屬國法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guī)定,沒有侵犯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就應認可查明途徑的合法性。

  由此,在今后的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明確法院應盡查找域外法的勤勉義務。域外法查找過程中不能僅由當事人提供外國法,也不應該僵硬地要求法官把所有查找途徑都用盡,可以規(guī)定法官在實踐中根據(jù)個案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多的采取各種途徑。無論如何,法官不能就簡單地以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的域外法為由直接認定無法查明,而是應該以勤勉的態(tài)度,再作進一步的努力,或者積極引導當事人采取更為合適的法律查明手段,如果域外法仍然不明確,才可以認定無法查明。

  另外,從查找域外法的時間上也能體現(xiàn)出法官的勤勉態(tài)度。根據(jù)《司法解釋(一)》第15條第2款的規(guī)定,法院應指定一個合理期限供當事人查找域外法。至于合理的期限是多久,《司法解釋(一)》沒有作進一步的規(guī)定。在該域外法真實存在的前提下,只要法院和當事人用盡各種資源及途徑總會查找到該域外法,但這樣的不設時間限制又是不科學的,只會造成時間的拖延和訴訟資源的浪費。

  根據(jù)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的實踐,其為成文法提供法律意見書的時限為一個月,為判例法出具意見書的時限為三個月?!渡钲谑兴{?,F(xiàn)代法律服務中心法律查明規(guī)則(試行)》第13條亦規(guī)定答復期限為接受聘請確認書之日起的一個月內,特殊情況可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兩個月。因此,建議最高院可以出臺類似《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文件對法官查明域外法進行指導,無論是法官主動查明域外法還是要求當事人提供域外法,《司法解釋(一)》所提到的合理期限應在一個月到三個月之間。當然,也可以參考《證據(jù)規(guī)則》,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交域外法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經(jīng)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期限內提交證據(jù)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ǘ┟鞔_法院對域外法查明的說明論證義務

  對于可以查明的案件,法官仍然有必要在判決書中明確域外法查明的方法和流程,如法院委托外國法專家時,需要寫明委托對象、查明方法、當事人質證等細節(jié)。另外,法官應當對域外法的內容以及理解作出明確的說明。這樣既可以令雙方當事人信服法院的判決,也可以減少上訴幾率,減輕訴累。對于認定無法查明的案件,法官應在判決書中對域外法無法查明的認定特別說明理由。認定域外法無法查明時,法官多以“當事人沒有提供相應的法律,導致域外法無法查明”或“當事人沒有提供相應的域外法,法院也無法查明”等文字簡要帶過。域外法無法查明而導致域外法得不到適用應該是一種例外而不是常態(tài),法院應對其進行說理及論證。在任何案件中,法官都必須說明自己在域外法查明上所做的努力,對自己職責的履行。

  在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域外法而不提供時,根據(jù)《司法解釋(一)》第15條第2款的規(guī)定,法官應當給當事人指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并在判決書里予以說明。當事人在法官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未提供的,應該查明未提供域外法的理由,并在判決書說明該理由是否正當合理。只有在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域外法,法官才可認定該與域外法無法查明。

  在當事人提供了相應域外法資料情況下,法官認定域外法無法查明的,應對其進行說理論證,具體有以下方面:(1)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提供域外法的過程;(2)雙方當事人對域外法的理解及適用意見;(3)綜合域外法查明的判定標準對當事人提供的域外法作出認定。同樣,法院依職權主動查找域外法時,判決書中也應體現(xiàn)以下兩點:(1)法院查找域外法的途徑及方法;(2)查找失敗的原因。

 ?。ㄈ┙⒂蛲夥ㄙY料的審查及確認規(guī)則

  對于法官來說,域外法是比較陌生的領域,法官對域外法的理解無法達到對內國法的理解程度,因此不能以對內國法的理解程度為標準,作出是否達到內心確認的判斷。但域外法資料從客觀上也應達到一定的標準,具有一定說服力。由于域外法具有特殊性,所以不應直接套用民事訴訟規(guī)則,而應為查明域外法建立一套規(guī)范的域外法資料審查規(guī)則。

  1.域外法資料審查可參照證據(jù)三性

  域外法資料是否具體證明力可參照證據(jù)規(guī)則對證據(jù)三性認定的標準,即法官對獲取到的域外法達到內心確認的程度,域外法資料應符合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但由于域外法不同于一般的證據(jù),在細節(jié)運用上也應有所區(qū)別。

  合法性是指域外法在審判上具有適用于具體案件的資格。一般來說,適用域外法必須滿足的條件是:法官收到本國沖突規(guī)范的指引有義務適用,或是當事人選擇適用域外法。但是存在以下兩種情況時,域外法不具有合法性及適用資格,不能適用于案件:一種是涉外案件當事人為規(guī)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故意制造涉外民事關系的連結點的,根據(jù)該連結點指引適用的域外法。另一種是適用該域外法將損害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

  真實性,即有關的域外法資料屬實,這才能作為認定域外法查明的根據(jù)。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以域外法資料是否已“公證認證”作為認定真實性的標準。無可厚非,公證認證是確保當事人提供的域外法真實性的一種方式,但也僅是一種程序性的證明手段,對于當事人提供的缺乏公證、認證的域外法,屬于程序上存在瑕疵,并不能直接否認實體內容,應給予補救的機會以最大程度上查明域外法律。也就是說,證明域外法的真實性并非只有域外公證認證一種途徑,當事人及法官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證明域外法資料的真實性。如可以通過官方出版物或權威的專家證人來證明域外法的真實性。

  關聯(lián)性指該域外法資料與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具有一定關聯(lián)性的判斷。從案件總結中可以看出法律意見書是最常用的域外法資料,法律意見書的出具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專家針對案件事實發(fā)表意見;如果查找的域外法涉及案例,提供的案例也應與本案的事實情形相符合。

  2.域外法資料其他性質的審查判斷

  域外法不同于一般的事實證據(jù),它還和該國的政治制度、經(jīng)濟制度、文化制度及法律傳承等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因此在審查域外法資料時應當注意其特殊性,如域外法資料的全面性、專業(yè)性、中立性等。

  全面性要求域外法資料應完整,外國法律應視為一個整體的法律體系,不能僅靠某一法條就認定該域外法得以查明。若查明的是域外成文法,那么文書中應附上法條以及配套的法律信息。雖然實務中可能會涉及只需要查明某一部外國法相關章節(jié)就能處理爭議案子的例子,但是一般情況下,對于域外法的查明應不僅僅限于某一部法律的相關章節(jié),還包括對與之相關的其他法律、判例以及法律解釋的查明,對域外法查明的運用是在綜合以上各種法律材料并結合爭議案件具體情況后適用的結果。

  專業(yè)性要求域外法資料具有一定的可信服力。提供法律意見書的人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明,如具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律師、法律查明專家等。其他法律資料如法律書籍、著作等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由于法官不可能像了解本國法一樣了解外國法,因此權威性的資料相比其他資料非權威的而言更具有可采用性。

  中立性主要在于對當事人提供的域外法的評價。由統(tǒng)計可知,當事人提供的域外法資料中,均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律師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不可否認,法律專家提供的法律意見書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傾向性,其意見在客觀中立性上存疑。正如美國上訴法院的波斯納法官對法律意見書的內在缺陷所提出的批評:“這些法律專家提供的證詞都是收費的,他們根據(jù)顧客的訴訟立場來對他們的法律意見進行選擇性的說明,或者在顧客的強烈要求下樂于提供對其有利的意見。”但也有學者認為這種偏向性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嚴重。在涉外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彼此之間觀點對立,專家必須采取一個立場,在該立場上發(fā)表自己的見解,對域外法的查明實際上是一個法律論證過程,對于法律的論證和說明自然會有它的偏向性,在相關的法律上也總會存在不同的見解。司法實踐中,如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與中擴永威實業(yè)有限公司、中擴贈品玩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要求法律專家在提供域外法專家意見書時。應同時附有本人與當事人或案件不存在利益關系的聲明。

  3.域外法資料的確認程序

 ?。?)域外法資料的確認應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

  無論是法院依職權獲取的域外法,還是當事人履行義務向法院提供的域外法,均應當交各方當事人充分了解其內容,法院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辯論,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關于域外法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的意見。

  在法院依職權查找域外法的情況下,法官在查找域外法的過程中會對該域外法產(chǎn)生一定的定向認知,但由于法官不可能像熟悉本國法一樣熟悉域外法,也不能確保對該域外法定向認知理解的正確性。再加之,適用域外法后的裁判后果由當事人承擔,因此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在法律適用上強調法官和當事人的相互協(xié)作,應當給予當事人對法院的法律判斷施加影響的機會。這時候當事人的權利應包括辯論權和意見陳述權。辯論權具體而言就是給予當事人機會,使當事人可以針對提交法庭的域外法信息表達自身的主張或者可以提交與既有域外法相反的資料。意見陳述權是指當事人對域外法的適用以及域外法的解釋有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

  在當事人提供域外法的情況下,當事人有只提供對自己有利的法律的傾向,想確認該域外法的真實性和確切含義,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域外法資料進行辯論,是最有效的方法。將有關域外法向當事人出示,以便法官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做出公正合理的評斷。

 ?。?)對當事人意見的處理規(guī)則

  當事人就域外法進行辯論,會產(chǎn)生以下兩種情形:一是雙方當事人對域外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均無異議,法官可以直接適用該域外法。因為各方當事人對域外法的相關內容通過辯論達成一致意見,可視為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應當予以允許。二是當事人對域外法內容及理解有異議,法院應允許法律專家出庭作證,法院如認為有必要,也可依職權委托專家出庭作證。事實上,當事人或法律專家在陳述域外法意見的過程中,也是法官形成對域外法正確理解的內心確認過程。

  四、結語

  《法律適用法》的頒布實施,奠定了域外法查明制度在國際私法中的基礎性地位。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域外法查明制度仍需要不斷完善,特別是在域外法資料的審查及確認方面。

  我國尚未建立域外法資料的采信及確認規(guī)則,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參考民事訴訟的《證據(jù)規(guī)則》,對域外法資料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進行認定。但域外法并不完全等同事實證據(jù),它與該國的制度及法律傳承等有密切的聯(lián)系,所以在審查域外法資料時不應完全套用《證據(jù)規(guī)則》,應考慮域外法的特殊性,為查明域外法建立一套規(guī)范的域外法資料審查及確認規(guī)則。首先,法官可以參照證據(jù)三性對域外法資料進行審查,但參照過程應結合域外法的特殊性進行合理變通,如審查真實性時,并非只有公證認證一種途徑,法官可以通過官方出版物或權威的專家證人等途徑來證明域外法的真實性。其次,域外法資料具有事實證據(jù)所沒有的其他性質,如全面性,因此在審查域外法時應對其獨有的特性進行審查。最后,域外法資料應經(jīng)過一定的確認程序。對于查明的域外法,應當經(jīng)過庭審程序予以確認,域外法資料應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并視意見是否一致給予不同的處理規(guī)則。

  目前,《法律適用法》頒布實施已有10年多,為了適應經(jīng)濟全球化以及“一帶一路”的時代需求,域外法查明制度應不斷完善和發(fā)展,同時法官也應轉變過往對查找及適用域外法的消極做法,積極承擔查明域外法的責任。因此,為了使法官更好地查明域外法,未來要應努力擴展各種查找域外法的途徑,并確立系統(tǒng)的域外法資料審查確認規(guī)則。(作者麥芷系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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