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4 來源:《中國法學》 責任編輯:敖婷婷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論
游勸榮: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國家二級大法官
內容提要??司法理論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司法建設、司法改革、司法工作的根本遵循。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論博大精深,其核心要義和實踐要求可概括為“八個明確提出”,即明確提出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明確提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明確提出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明確提出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是中央事權;明確提出以司法責任制為牛鼻子,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明確提出加強對司法權的制約監(jiān)督;明確提出建設德才兼?zhèn)涞母咚刭|司法隊伍;明確提出奮力推進政法工作現代化。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司法理論??司法改革??司法工作現代化
□?數字法治研究
論數據產權制度的層級性:“三三制”數據確權法
申衛(wèi)星: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數據確權問題已成為阻礙我國數字經濟快速發(fā)展的最大制度障礙。數據確權之所以難,緣于現有的討論存在概念混雜糾纏和平面化思維。數據產權制度設計應采取秩序概念基礎上的層級性思維,通過橫向分層和縱向分階實現從原始數據到數據應用的解耦。即從客體、主體、內容三層橫向對數據與信息、數據的來源者與處理者、來源者所有權與處理者用益權進行分離;縱向按照數據生成的周期,將數據生成區(qū)分為數據資源采集、數據集合加工利用和數據產品經營三個不同階段;在尊重數據來源者初始數據所有權的同時,以企業(yè)數據用益權為基礎權利,為數據采集、數據加工利用、數據產品交易構建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階段分層確權格局。
關鍵詞??層級性思維??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
數字時代個人信用權的構造與規(guī)制
冉克平: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個人信用以判定個人償債能力與償債意愿為內容,具有為授信人預防和規(guī)避交易風險的功能,歷經人格信用、制度信用到數字信用的發(fā)展變遷。數字時代的個人信用權以聚合的個人信用信息為載體,是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與信息主體共同對個人信用信息商業(yè)化利用的產物。個人與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之間形成的“個人信用權結構”與“個人信用信息權益結構”高度重疊。在民法典的體系框架內,個人信用權屬于名譽權的經濟利益部分而非其子類型。個人信用信息具有商業(yè)利用與公共管理的雙重功能,由此形成的經濟信用和公共信用均屬于社會信用體系,但是兩者在規(guī)范目的、運行機制與法律后果方面具有明顯差異。個人信用權人同意權的范圍應結合金融服務活動的目的并通過動態(tài)的場景分析、風險評估、利益均衡機制等綜合判斷。個人信用權的侵權認定應優(yōu)先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然后適用《民法典》侵害名譽權的要件規(guī)定。除精神損害之外,個人信用權受侵害的直接后果包括失信懲戒產生的損失與恢復個人信用支出的費用。
關鍵詞??數字信用??信用權??信用信息??公共信用??損害賠償
數字金融公平價值的實現路徑研究
靳文輝: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數字金融是傳統(tǒng)金融經由數字技術的嵌入和驅動而形成的一種金融業(yè)態(tài)。金融公平是金融運行的價值準則之一,理應在數字金融中貫徹和遵循。但數字技術運用中的“算法歧視”“數字鴻溝”“信息繭房”等現象,會對數字金融公平價值的實現構成阻礙。消費者維度下金融消費者的數字能力提升,經營者維度下數字金融經營者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履行,技術維度下數字技術正義品格的塑造,是保障數字金融公平價值實現的規(guī)范原理。通過助推手段實現金融消費者數字能力的精準化、場景化補足,通過數字金融經營者內控義務的設定來保障數字技術運用的公平性,通過優(yōu)化數字基礎設施分布、提升數字金融的可信性和智能服務的易用性來保障數字金融的易得性,是數字金融公平價值現實展開的具體策略。
關鍵詞??數字金融??數字技術??金融公平??公平價值
□ 人身權研究
身份人格權論
劉德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現行人格權理論認為,人格權是自然人對自我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與親屬無關;這從法理和邏輯上切斷了人格權與身份權的內在聯系。由此,不僅使得立法和司法上承認侵害生命權案件中親屬的損害賠償權的做法與人格權理論相悖,而且也極大地弱化了人身權的理論基礎。拒絕承認其他人格侵權案件中親屬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做法有悖于人性和親情,因為每個人的人格利益不僅包括自我人格利益,也包括對親屬的人格要素所享有的人格關愛利益。以對親屬的人格關愛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即身份人格權,它與自我人格權一起構成個人人格權的完整內涵。身份人格權既是人格權的一種,又屬于身份權的一類,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公因子,為人身權理論構建和親屬損害賠償請求權提供了依據。承認身份人格權, 是構建科學人身權理論、適應未來社會發(fā)展的客觀需要,既符合人性和現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也符合中華文化傳統(tǒng)。
關鍵詞??人身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自我人格權??身份人格權
身份權的派生確權與參照保護
張?力: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派生性妨礙了身份權在立法上被統(tǒng)一確權,誘發(fā)身份權保護漏洞填補機制失范。但派生性也提示了一條因循身份權與基礎性人格權之間派生關聯性的分類確權進路,即依據獲益性身份權、利他性身份權與互益性身份權的不同派生條件,分別厘定其對維護有關身份關系所必須的權利內容與保護范圍。由此,也澄清了《民法典》第1001條中關于身份權利保護“沒有規(guī)定”“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人格權保護規(guī)定的法教義,明確了司法裁判中關于身份權參照保護啟動的必要性及具體參照對象的說理內涵。
關鍵詞??身份權??確權??人格權??派生關聯性??參照保護
人格標識的“他為性”及其規(guī)范影響
曹相見: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通說認為民事主體對其人格標識享有專用權,但其在人格標識的合理使用、許可使用以及公開等問題上均遇到了解釋難題。實際上,民事主體對自己不享有識別利益。作為符號世界中人的符號化的必然結果,人格標識具有“他為性”。必須對作為權利對象的人格標識進行利益分割,由此形成標表型人格權、隱私權和人格標識商業(yè)使用權三種權利。其中,標表型人格權的內容包含人格標識的形成、變更自由,對已確定人格標識的表達利益,以及避免與他人之物發(fā)生關聯的個性化利益。在解釋上,人格標識的合理使用除基于公共利益和本人利益的情形外,還包含為他人利益的情形。人格標識許可使用合同的有利解釋規(guī)則僅在當事人存在強弱差別時有意義,許可人的正當理由解除權之行使權限于嚴重損害或不利于個性化利益的情形。
關鍵詞??人格標識??他為性??隱私權??有利解釋??解除權
□ 學術專論
論法律認知的信任邏輯
伍德志: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普通公民在對現代法律制度的認知方面存在困境,以致大多數人只能有風險地信任或不信任法律。法律信任是基于有限的信息對法律的內在可靠性所作的潛在推斷,某些認知成本比較低且與法律的內在可靠性有一定關聯的信息,被挑選出來作為判斷法律結構與過程整體可靠性的關鍵依據,并被符號化與象征化。法律信任還通過內在的情感特征來消除因為無知而產生的心理負擔,通過嚴格的“闕限”來控制信任風險的無限制擴大。法律信任的符號信息基礎大致包括兩方面:效力信息與實效信息。效力信息主要是道德信息,因為其來源廣泛、認知成本比較低;實效信息主要是指法律制裁,而制裁作為負面信息具有比獎勵更強烈的“表達性效果”。法律信任還需要通過制度化不信任來規(guī)避法律信任的符號敏感性,從而實現動態(tài)穩(wěn)定的系統(tǒng)信任。
關鍵詞??法律信任??法律認知??系統(tǒng)信任??制度化不信任
答復類行政解釋的行政訴訟法定位及其司法審查
金自寧: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內容提要??答復類行政解釋既不同于包含于具體行政處理決定之中的個案解釋,亦不同于以規(guī)范性文件為載體的抽象解釋,由此難以被我國現行法上對具體及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所覆蓋。當前司法實踐對其處理并不一致。但是,答復類行政解釋的實質內涵關乎法律問題而不是事實問題,從而不宜被列為“證據”;同時,將之歸為“依據”也與我國現行法及其法理不合。鑒于答復類行政解釋對裁判結果的實際影響,有必要保障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異議的機會,為此,可以將其列為“其他訴訟材料”。法院應當在對答復類行政解釋進行審查的前提下,認定其合法性和說服力。其中,合法性主要涉及解釋主體權限和解釋內容合法;說服力則涉及解釋者的制度角色、解釋程序及解釋理由等因素。
關鍵詞??答復類行政解釋??司法審查??行政專長??正當程序
論“正常經營買受人”的善意要求
鄭永寬: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為應對動產擔保登記所引發(fā)的動產交易時查詢權利負擔的兩難,正常經營買受人規(guī)則豁免買受人查詢權利擔保的義務,以提升交易效率。正常經營買受人的法律構成中,正常經營活動、已支付合理價款、取得擔保財產等要件基本可兼顧對動產擔保權益的保障。但《擔保制度解釋》第56條為正常經營買受人的構成設定了善意要件,依此,買受人對于動產擔保知情及異常交易情形應查詢登記而未查詢時應知的,均不受特別保護。一旦要求買受人善意,對買受人的保護邏輯將轉換為信賴保護法理,而且,應當查詢登記的情形模糊難斷及知情不予保護,將傳遞給當事人不確定的預期,增加主觀層面的對峙,最終損及交易效率,甚至阻礙交易的進行。對于正常經營買受人保護的限制,重心應放在出賣人的正常經營活動,努力設定相對客觀易判斷且可預期的范圍。規(guī)范應明示:只要屬于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正常經營買受人即無查詢義務,也無被追及的風險。
關鍵詞??動產擔保??登記??正常經營買受人??善意
我國金融機構股東加重責任的擴張與規(guī)范
賴虹宇: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金融機構股東加重責任關乎股東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平衡。域外股東加重責任來源于風險防范語境下的公私合作治理需求,控股公司結構決定了加重責任雖然對有限責任有所偏離,但具有私法邏輯支撐。我國的股東加重責任覆蓋了整個金融行業(yè),并聚焦于主要股東而不限于控股股東,在范圍與對象兩個維度上呈現出擴張現象。此種擴張具有現實合理性,但對私法秩序形成挑戰(zhàn)并引致諸多規(guī)范困境,亟待立法回應。但特定行業(yè)立法無法應對此種擴張,金融穩(wěn)定法的公法定位也難以直接填補私法基礎。而公司法則能作為規(guī)范我國特殊實踐的立法載體,實現法律層面設定、覆蓋整個金融行業(yè)、契合公私合作治理、補足私法正當性等多重目標,并可合體系地針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差異化的規(guī)則設計。
關鍵詞??股東加重責任??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穩(wěn)定法??公司法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的理論誤區(qū)與治理重塑
田宏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內容提要??立足于“前置法定性與刑事法定量相統(tǒng)一”的規(guī)范關系和體系教義,以“抵退計征機制”作為《刑法》第205條的保護法益,既能矯正“行為犯說”的刑法過度規(guī)制傾向,又能克服“目的犯說”和“抽象危險犯說”的國庫主義教義誤區(qū)。由于抵退計征機制以納稅人的抵退權為實體核心,以納稅人的憑證協(xié)力義務為程序限制,因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的成立,客觀上不僅要求有抵退憑證的虛開,更必須以抵退權的虛構作為虛開行為認定的關鍵;主觀上則要求行為人具有破壞抵退計征機制的虛開故意。其中前者是實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與形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虛開普通發(fā)票的分水嶺;而后者則是“被動受票”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行為的界分標準。至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所涉及的共犯適用、罪數判斷和數額計算,同樣應基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的法益侵害本質進行體系化的實質認定。
關鍵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退計征機制??規(guī)范構造??行刑共治
“但書”出罪運行機制實證研究
夏?偉: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囿于立法規(guī)定的模糊性,刑法理論有關“但書”出罪的研究已經陷入了瓶頸,在司法層面探明“但書”出罪的運行機制,對于反思立法和驗證理論尤為必要。實證研究表明,“但書”在輕微犯罪中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出罪運行機制,從寬情節(jié)與行為人犯罪后的表現成為出罪與否的重要考量因素。受類型性有罪司法推定的影響,“但書”出罪機制在抽象危險犯中無法順暢運行,加上定罪免刑機制與之相互競爭,擠占了原本屬于“但書”出罪機制的適用空間,使輕微犯罪的出罪體系存在漏洞。基于“但書”在出罪體系中的應然定位,應當在立法上增補新型出罪事由,以分流“但書”溢出的出罪壓力,在司法上構建抽象危險犯“但書”出罪的類型化規(guī)則,并細化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與“情節(jié)輕微”之間的差異性與梯度關系,從而充分釋放“但書”的出罪潛力并有效防止其被“善意濫用”。
關鍵詞??“但書”??出罪機制??罪量因素??輕微犯罪??定罪免刑
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中犯罪嫌疑人逃跑風險評估研究
張吉喜: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
內容提要??在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評估方法中,統(tǒng)計學方法優(yōu)于經驗方法,分類評估方法優(yōu)于綜合評估方法。犯罪嫌疑人逃跑是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具體情形之一,運用統(tǒng)計學方法對其風險進行評估是體現不同評估方法優(yōu)勢的選擇。以取保候審期間逃跑的2133名犯罪嫌疑人和遵守取保候審義務的2006名犯罪嫌疑人為樣本,通過統(tǒng)計學分析,發(fā)現戶籍地、受教育程度、就業(yè)狀況、年齡、前科、盜竊罪、詐騙類犯罪和可能判處的刑罰等是對犯罪嫌疑人的逃跑風險有顯著性統(tǒng)計學意義的影響因素。在此基礎上構建的犯罪嫌疑人逃跑風險的評估模型具有較好的預測能力。將該模型轉化為計算機運算程序,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逃跑風險的評估工具。該評估工具不能否定檢察官的裁量權,在使用該評估工具時亦需要保障辯方的知情權和提出意見權。
關鍵詞??逮捕??取保候審??逃跑??社會危險性??風險評估